2010年2月26日 星期五

李慶元沒有歧視同志?鬼才相信!



之前提過要寫一些跟「情感霸權」相關的討論文章,恰好這兩天出現了一則新聞,
網路上討論得沸沸揚揚(不過幾大新聞台上倒是完全沒有看到),這新聞與同志的人權有關,
台北市政府的教育局居然發函要求各中小學阻止學生參與同志類型的相關社團:




這裡還有公視影音版的新聞:


這個李慶元不解釋還好,一解釋更糟糕,馬上露了馬腳,聽聽他在1分30秒左右的辯詞:
一個18歲以下的孩子,我覺得他恐怕沒有能力,也沒有辦法來拒絕這樣的事情,他就極可能被誘導走向同志之路。
這不是明明白白的歧視是什麼?請問李慶元,你會不會擔心孩子們被誘導走向愛打籃球之路?
保證不會,為什麼?因為打籃球是好事,但是變成同志是壞事,否則你幹嘛擔心孩子變成同志?
如果李慶元不認為同志是不好的、次等的選擇和性向,為什麼要擔心孩子有可能被誘導?
說白了,作這樣的主張其實就是在說:「對那些沒救的同志我們就算了,但對其他的要想辦法防患未然!
這是什麼態度?把「變成同志」看成好像跟「加入黑社會」一樣嚴重,好吧,或許這樣說不太公平,
但他至少把同志看成跟吸煙、喝酒一樣,是一種「惡習」,所以要等到成年後再由人們去抉擇,
否則為什麼針對同志社團?如果是要杜絕未成年性行為或性犯罪(以他自己說的,他當年似乎受過騷擾),
那應該要全面針對所有的交誼性社團才對,只針對同志,這就是道道地地的歧視!歧視!

退一萬步來說,我們假設李慶元做過非常多的同志研究,他認為同志傾向具有社會性的成分,
換句話說,有些同志性向是可能被「催生」出來的,甚至就像某些同志自己說的,
人人都有同志的「成分」,只是看強烈程度而已,所以在曖昧地帶的人有可能會被引導到偏向某一邊;
因此他或許可以說:「同志在社會上不好過,所以我雖然沒有歧視同志,但是還是希望大家走輕鬆的路。」
即便如此,這樣的規定仍然是不應該的,因為至少有一大群人的性向是從小就已經非常確定的,
就算是這些規定可以「造福」某些同志邊緣人,卻也妨害了另一批人的自由和權益,
更糟糕的,是這些規定對於他認為的那些「心智未成熟」的學生有暗示作用,是在告訴他/她們同志是壞的,
否則如果當同志沒什麼不好、不對的地方,學校、教育局和議員為什麼要這樣禁絕其發展?
當然,我相信李慶元根本沒有想那麼多,
他就只是很單純地在遂行其情感霸權而已

去年我寫過一篇文章〈
哲學與同志〉,裡面談論了一些我對同志的看法,
諷刺的是,寫的時間恰好跟今天的日期一樣都是2月26日(不過當時我等到27日才發佈),
去年政壇上一樣也發生過對同志的歧視問題,那就是馬英九的巧克力光碟事件。
何其幸,又何其不幸,我才在煩惱要怎麼寫關於同志議題的情感霸權(議題已經很多人講過,寫多了怕囉唆),
居然就有一位偉大的市議員跑出來示範,而且我相信不論大家怎麼講,怎麼罵,
李慶元不管自己在理性辯論上有沒有辦法站得住腳,他心裡一定還是覺得自己對,
這跟當初談論吃狗肉時的情況如出一轍,而這也正是情感霸權可怕的地方,
當我們認定了某個價值之後,要我們否定它,幾乎就跟要我們否定自己一樣困難
聽起來很可怕,很迂腐,不是嗎?幸好我們不是這樣的人…等等,你確定不是嗎?
別以為自己一定沒有這一類的問題,下一篇我要討論另一個更極端的情感霸權議題:
亂倫

16 則留言:

  1. 寫的好,借轉

    版主回覆:(03/12/2010 06:14:57 PM)


    請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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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非常好的一篇文章 尤其是最後一行紅字

    我自己也時時提醒自己保持懷疑的態度 至少要站在站得住腳的一方而不是純感性的一方

    畢竟多數不代表就是好

    版主回覆:(02/26/2010 06:28:04 PM)


    問題在於....那些站在純感性的一方的人也覺得自己站在你說的「站得住腳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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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開始討厭李慶元了。

    版主回覆:(02/26/2010 06:29:17 PM)


    我也是,之前對他沒啥意見,現在看到就討厭,他直接喊出反同志我反而還比較尊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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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還有下回預告!是大題目啊!!



    期待wenson格主的生花妙筆與精闢洞見!!

    版主回覆:(02/26/2010 06:29:57 PM)


    不大不大,才寫個三千字左右。其實兩篇本來是要合在一起寫的,但一來怕主題混亂,

    而來也避免又被人嫌文寫得太長,乾脆分成兩篇,這樣還可以混篇數,多方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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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版主最近改走敏感議題路線?

    話說這篇字頗少可是寫的好中肯

    版主回覆:(02/26/2010 06:31:29 PM)


    也沒有吧!狗肉那篇是人家找上我,我當初只是原原本本在談漫畫的議題。

    如果妳覺得我寫得還算中肯,那我想議題敏不敏感就不那麼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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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台灣有些政策人物話極恍神,不得體!無論同性或異性相愛時交友勿劈多氾濫,衛生安全觀念

    第一。安一勾

    版主回覆:(02/26/2010 06:32:57 PM)


    啥是安一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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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版大寫的好

    借轉

    版主回覆:(02/28/2010 04:26:13 PM)


    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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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他到底會不會講話啊?隨便一個國中生都看得出來他擺明打著「我沒歧視同性戀阿」的旗子在

    壓迫同性戀。



    曾經被身為同志的教授邀到家裡作客就可以證明他沒有壓迫同性戀嗎?這什麼東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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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在探討歧視與否或情感霸權之前,是否應該先確認公民權的效力?換言之,無論是否涉嫌歧視,監護人都應該有權決定未成年的受監護人是否、或在何時何地接觸同性戀議題,而不受指責吧?

    連署方的第二條和第三條理由,我看不出有什麼漏洞。比起特定群體的利益,從一般意義上捍衛公民自由權按說更優先。

    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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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Zi
    你說「無論是否涉嫌歧視,監護人都應該有權決定未成年的受監護人是否、或在何時何地接觸同性戀議題,而不受指責吧」,的確,在家庭裡是如此,但那跟公民教育是兩回事。換個例子好了,今天假設美國有人提議「不應該讓小孩子從小在學校裡面接觸到黑人文化、黑人弱勢的議題」,接著又以非常強勢的比例通過此案,一切都符合民主程序、人民自主,但那是應該的嗎?如果今天大家決議從小我們都不應該學習「任何」性別與性向的尊重議題,那的確不涉及歧視,但既然要學習,就不該把一群顯然為數不小的人排除在外,這才是教育該有的標準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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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To Zi:

    "比起特定群體的利益,從一般意義上捍衛公民自由權按說更優先。"
    -----------------------------------------------------
    然而這不是"利益",同志要求的不是比人家多得到什麼,而是反過來得到憲法所受與的人權。如果多數決可以永遠優先的話,那麼強勢的族群永遠都可以光明正大打壓弱勢了,因為歧視和壓迫也是公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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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老實說在看到你這篇文章之前,
    我屬於主張小學之前不要特地去介紹同性戀這件事的人,
    理由是因為小孩子有所謂的”無性期”,
    也就是說對於異性與同性沒有不同的看法,
    而每個人的無性期長短不同,有人可能小學三年級就想談戀愛,
    有的人可能到國中才開始意識到打異性屁股可能構成性騷擾(呃...我的意思是指他認為打異性和打同性沒兩樣),
    所以,一個無性期屬於異性戀傾向的人,
    可能因為接觸了這類資訊而開始產生疑惑,
    我個人認為”去煩惱自己到底是愛男生還是愛女生”是一件很多餘的事,
    反正教科書上也不會特地去強調異性戀才是正常的,
    不如就等脫離無性期之後再去自然發展,之後覺得自己喜歡同性也無妨.

    不過我這個想法具有破綻,
    因為這似乎肯定了小學生可能因為這類資訊而變成同性戀,
    但事實上這類資訊告訴他們同性戀是正常的,
    他們得到這樣的認知,爾後選擇了同性戀之路,其實也沒什麼關係才對,
    這類的資訊也可以幫助那些比較傾向同性戀的人知道自己是正常的,
    不需要感到煩惱,對於異性戀者來說,也比較能平等看待他們,
    如果是這樣,那又何必去考慮要不要在教科書裡介紹這種性向呢?

    說到底,
    ”你會不會擔心孩子們被誘導走向愛打籃球之路?”
    不會哦!
    這樣一來,恐怕在不自覺當中,
    我仍具有歧視同性戀的想法存在,其實我有點意外呢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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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damala
    我不相信"無性期"這東西。我自以為是地亂猜認為無性期只有(在這方面)無憂無慮的異性戀小朋友才有。原因是據我所知,很多同性戀在國小就注意到自己對同性的感覺比較特別,從國小開始就覺得自己似乎有點"異常"。而到了國中更是對此明顯地感到莫大的壓力。(甚至感受到莫大的歧視)

    況且,現在年代變了,現在的小朋友一點也不天真無邪了!現在的國中小生很多都已經看過A片,班上會開些黃色的玩笑,甚至有少數還有過性經驗。很多國中學生都有明顯地歧視同性戀的言語傾向。這些對尚且還不了解自己的同性戀小朋友都會造成很大的心理壓力。而造成的影響就是會有不少人,因為不夠了解自己,被社群灌輸了自己是變態、異常的觀念,還有深刻地受此影響而沒有勇氣去追求自己所愛。就如同另篇討論戀童的文章中的那位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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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雖然我是支持同性婚姻的,但是剛剛我的友人轉給我這個連結,讓我想請教大家
    http://www.wretch.cc/blog/cheevan/28491884
    裡面提到如果要以相愛、自願的親密關係,就可以擁有婚姻的話
    那多人婚姻、亂倫(我知道版主有一篇文在討論亂倫,我也看過了,所以想在這邊一並提問)是否都可以成立?
    或是說,現在我們是否要重新界定"婚姻"?那"婚姻"的定義又該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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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已於另一篇文章回覆,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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