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日 星期五

動物保護法裡的矛盾 — 從不准虐畜談起


這兩天有則挺熱門的新聞:博士生虐貓致死,重判一年半,讓不少網友看了大聲叫好。
其實,「貓狗新聞」在這陣子已經不叫「時有所聞」,而是每週必出現的新聞題材,
我試了一下,在今天(4/2 )下午一點半的時間,從Google新聞裡輸入「狗」的關鍵字,
就有超過十則的「狗新聞」,加上貓的話那更是不得了,可見貓兒狗兒在今日人們心中的份量。


看起來,我們的社會對於「保護貓狗」似乎有越來越強的關注,網友們對於虐待貓狗者每每會來個「人肉搜索」,
抓到兇手之後也毫不留情,例如上禮拜的這則「以暴制暴?揪出虐狗男,動保團體動口又動手」新聞
我看到網路上有不少叫好的聲音,有的說「打得好!這種人渣對他不用客氣!」
而且有這樣想法的人並不是少數,以博士生虐貓的案例來說,法官也是這樣量刑的:

看看法官的說法:「毫無慈悲憐憫的心,視生命如芻狗,無視動物的恐懼與身心痛苦,
表現出人類最黑暗,墮落不堪的一面。
」這其實跟網友罵虐待貓狗的人是「人渣」並沒有太大的差別。
但這樣的講法或判決顯然有一個問題 —
為什麼只有虐待貓狗才算顯現出「人類的黑暗面」
今天我「ㄖㄨㄟˊ」死了一堆螞蟻,只因為牠們在我桌上爬過去;我每天用電蚊拍打蚊子,打不到還開電蚊香撲殺,
看到小強時更是絕不客氣,非拿拖鞋打到牠肚破腸流不可,或者我們也常看到有人用熱水燙老鼠…等。
沒人指控這些行為很黑暗,更沒有人會覺得要把殺老鼠蟑螂的兇手揪出來,政府甚至帶頭殺死這些生物,
就算牠們是害蟲、是對人類無益的,但沒有幾個人會想計較牠們被殺的時候有多不人道。
而有些根本不是害蟲的動物,例如昆蟲,也一直都被許多人給殘忍地玩弄或殺害,
我大學的時候聽一個教授說他們小時候因為沒辦法養寵物,所以很多人會去抓蜻蜓,
抓到後把翅膀給折掉,接著在蜻蜓身上綁條細細的線,然後他們就拉著這條線去「遛蜻蜓」。
今天如果有人敢對貓狗做出類似的行為,保證立刻遭到痛斥,甚至可能跟那個博士生一樣要吃牢飯,
但一樣的舉措,我們卻頂多只會罵這些小孩無聊、噁心,頂多說他們很殘忍,
可是卻不會對這些小男孩說:「你們表現出了人性最黑暗的一面,你們是人渣!」更不可能有牢獄之災。

為什麼會這樣?很多人都把原因歸諸於「兔死狐悲,物傷其類」,也就是說跟人類越相似的就越不可以虐殺,
另一種說法則是強調動物的「靈性」或「心靈」的高低,換句話說,靈性高的就不該虐殺。
我兩種都同意,或者說我覺得原因大概在兩者之間,昆蟲不僅樣貌距離我們人類很遠,也比較沒有靈性,
而哺乳類動物跟人類不但在外觀、行為上都較接近,而且也「看似」具有較接近人類的心靈,
甚至牠們被殺的時候會叫,被殺之前會表現出「我知道你要殺我了」的樣子,便讓人格外不忍。
如果有人看到這些「類人」的樣貌、行為、反應、心靈後還去凌虐牠們,這個虐待的意義就沒有表面上那麼簡單,
因為此人似乎便真的缺乏了對人類的同理心,當他在虐待這類動物時,其實也是他「不重視人性」 的表現。

以上這套說辭,請注意,不是我的立場,而是我試圖去解釋或make sense of常態心理,不代表我認為這樣才對。
事實上,從我們現行的「動物保護法」之中也可以看出對這類想法的一些端倪:

被動保法視為是「動物」而加以保障的,只有「脊椎動物」,這就是「類人」的具體化條文,
這法條裡放棄了其他跟人類的心靈、形體、反應差異較遠的動物,而其判準在於「有無脊椎」。
我不欲深究這個「脊椎法則」到底有沒有失準的可能,畢竟這類定則的目的只是要採取最大公約數,
我有興趣的是這樣的法律裡懲罰的理據和目的在哪裡。前面說過,虐畜的問題在「失去對『人』的同理心」,
換句話說,當某些動物具有足夠的「人形與人性」時,虐待牠們就相當於是在揚棄自己的人性,
問題是單單「沒有人性」不足以構成犯罪;哪怕一個人跟陳進興一樣壞,只要沒有實際的犯行就不該被罰。
因此法律上我們必須直接賦予這些動物一種「人的位格」,使之不可被侵害,這也就是所謂的「動物權」。
從這樣的角度來看,動物權其實是人類自私的產物,因為我們把「人格」和「人權」下放給「類人動物」,
對於其他動物,乃至於植物,我們並不認為需要這樣的保障,至少沒有國家會立法要求不准虐待蚯蚓和空心菜;
也就是說,即使我們保障了人類以外的其他動物,授與牠們類似於「人權」的「動物權」,
骨子裡我們真正保障的是「人」的概念:XXX夠像人,請勿虐待;OOO不像人,隨你亂砍。

如果以上的論述沒錯的話,那麼我們可以說動物權乃是由人權而來,但顯然人類其實也沒授與多少權利給動物,
最簡單的一點是我們只保障類人動物「不受虐」的權利,卻沒有保障其最根本的「生命權」。
想想看,這是一個很特殊的現象,因為在人權裡,保障生命權是最基本的必要項目,但動物權裡卻沒這條,
法律仍然允許我們宰殺動物(貓狗除外),只有告誡我們:「殺的時候要『人道』一點喔! 」
這種「捨本逐末」的保障方式實在很怪異,我們殺死動物無罪,但是殺得不夠仁慈卻有罪,還可能被罵人渣;
假想今天有人殺了另一個人,即使犯人採取的是「無痛謀殺」,這一樣會是滔天大罪,手段相較之下只是小事。
在解釋上,我們大概可以知道為什麼為有這樣的怪現象,因為動物權是人類授與的,
而當人類的某些利益與動物權相抵觸時,我們便選擇犧牲動物來保障人類,並選擇性地授與一些權利。
但問題不在這個現象能不能解釋得通,而應該是回到上一段的問題:這樣的法律裡懲罰的理據和目的在哪裡?
想想看吧,我們放棄了對動物生命權的保障,卻強調不要讓牠們受苦這等枝微末節,而且還為此施行懲罰,
法官所指責的「表現出人類最黑暗,墮落不堪的一面」便是針對這點而發的,這到底是在罰什麼?
從動物的角度來看,你們人類殺掉我都無所謂了,卻一直計較我有沒有受苦,這不是很虛偽嗎?
從人類的角度來看,殺動物是為了自己的利益,那保障動物免於受虐呢?我覺得是為了照顧人類的「心理衛生」。

前面說過,動物權的骨子裡其實只是在保障人的概念,意思是要盡量避免動物「像人的部分」受到侵害,
說穿了,就像是孟子所說的「聞其聲,不忍食其肉」,所以我們為了食其肉,便得「去其聲」;
當我們「聞聲知苦」的時候,我們便在動物身上看見了自己,欺負動物便有如在欺負人類,
去除(或隱藏)了這些部分的話,所有動物和植物都居於一樣平等的地位,都只是人類的財產,
因此「動物保護」和「動物保育」是很不一樣的,前者是類似人權般不可侵犯的概念,後者則偏向一種經營方式。
所以懲罰虐待動物的人,是真的在懲罰他們「沒人性」,而不是在懲罰他們「對動物不好」,
則施懲的目的當然就是要這些人「好好反省,請看出這些行為背後的人性意義,並重拾同理心」。
然而我覺得這其中有一個大缺口,而這個缺口乃是動物保護法中最根本的問題:
既然我們只肯授與小部分的權利給動物,那為什麼「對動物沒人性、沒同情心」應該受罰?
而且謀殺是最沒人性的行為,也是一切犯罪中最重的罪行,那為什麼其他類型的「沒人性」有罪,謀殺卻沒罪?

也許馬上會有人提出一種說法:「會虐畜的也多會虐人,甚至犯罪。」例如以下這則報導:

這則報導的前半部非常怪異,根據記者的立場與其對法官心證的解讀,殺螞蟻和蟑螂的人也都該關起來才對。
後半部的紅線部分也很怪,法律怎麼可以因為「有可能犯罪」就去懲罰民眾?不要說這個可能性根本沒有客觀的數據,
就算是未來100%會犯罪的人,在他還沒真的犯罪之前就是不能施懲,這是基本的法律概念,這記者簡直毫無專業。
(關於這一點的相關討論可參考
哲學哲學雞蛋糕那邊,在此不欲多談)

在我看來,動保法關於虐待動物的條文有一種很不一樣的特質,而這特質是宗教性的,精確來說,是佛教性的。
佛教強調不殺生,但卻也知道不可能真的完全不殺生,因而才有「佛觀一缽水,四萬八千蟲」的經文法咒,
連喝水時都要心存慈悲,感念萬物眾生,更要想想自己的存在所造成的業報,所以「不吃肉」只是表象,
重點在於養慈悲心,起碼要讓自己不會有「捨生利我」的念頭,而不是在避開一切因殺生而起的業報。
動物保護法也一樣,只不過是個半吊子,希望民眾要「慈悲」和「聞苦」,要知道動物為自己犧牲了多少,
因此不僅要感念牠們的生命,更要盡量讓牠們能「過得像我們一樣有尊嚴」,這些都是佛心。
只是動物保護法卻同時是立基在人類的利益和慾望之上發言,因而顯得相當詭異,甚至荒謬,
產生了「我們要用人道而舒服的方式來謀殺動物」這樣的法意,既是「謀殺」,何言人道?

前陣子我寫了幾篇關於死刑議題的文章,尤其是「戰爭作為廢死刑的反例」的第一篇第二篇
裡面談到了許多死刑問題中自然法跟實在法、實證法之間的拉扯,我隱隱覺得動物保護法也有這樣的問題;
一方面我們基於一種自然法精神授與動物一種「動物權」,但為了實際上的需求,卻又不願意把權利給足,
導致實在法中產生了矛盾,而這矛盾其實是來自於實證法與自然法的本質差異。
更特別的是,似乎這矛盾的大小正代表了兩者之間的勢力均衡狀態,兩者越是勢均力敵,矛盾就跟著越大,
講白話一點,當我們越偏向動物權這邊,那實證上就越要限制人類對動物生命財產的剝奪,矛盾自然就會減少;
而當我們越偏向實證法這邊,那麼各種生物的待遇也會變得越平等,要嘛就通通可以虐待或殺害,
要嘛就通通都不准(包括昆蟲之類的),而如果是後者的話,就會碰到難得的「自然法與實證法一致」的情況,
但我不認為會有這樣的情況發生,否則,你能想像一個殺螞蟻都會被抓去關的社會嗎?

寫了這麼多,連佛教都扯出來了,我當然也不可免地要來個「執念」,唸一下一個額外的小問題:
為什麼動物保護法裡貓狗要有特殊的地位?這是不是情感霸權的表現?
我隱隱覺得,這其中的干係似乎可以另外寫一大篇文章.....


22 則留言:

  1. 原來人性如此偏袒,殺生也有親疏之分

    版主回覆:(04/07/2010 10:32:35 AM)


    當然有親疏之分,否則什麼都殺或什麼都不殺,那才是真正的不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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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迪化街返回台北的公車上,

    我就曾提過人類對犧牲物種的取捨,取決於物種遠近。

    這種物種親殊之愛,

    在人類身上常見到....幾乎像是內建的傾向。

    設想:當動物收容所經費短缺,必須選擇殺死一隻紅毛猩猩或殺死一隻狗時,

    不知道社會大眾如何取捨?

    我會放棄狗吧.....如果牠不是我家養的那隻。

    所以這親殊之愛,

    還有分後天培養的親殊之愛

    與基因親殊之愛兩種?

    哈哈哈...

    版主回覆:(04/02/2010 03:45:16 PM)


    我覺得在取捨上,多數人會覺得「後天大於先天、心靈大於形體」。

    豬跟人類的關係比孔雀跟人類更親近,但多數人會選擇吃豬而不吃孔雀,

    反過來說,今天假如有一隻會說話的螞蟻,那麼多數人應該也會覺得這螞蟻比哺乳類動物更有心靈、更不可以殺。

    我一直覺得,人類在喜好方面的選擇其實距離演化往往挺遙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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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咦?

    那句話不是「佛觀一滴精,四萬八千蟲」

    版主回覆:(04/02/2010 03:42:26 PM)


    很奇特的版本,不過似乎說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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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疑?版大不是說要改寫美食了嗎?

    怎麼又開始寫"顧腦文".而且顧好大.這篇寫的超長

    版主回覆:(04/02/2010 03:43:30 PM)


    兩者不互斥啦,我是要多補些其他文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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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樓上的:

    你不知道昨天是什麼日子嗎?

    版主回覆:(04/02/2010 03:44:36 PM)


    嗯....這樣說的話,我美味大挑戰挑戰失敗是不是也可以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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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如果屠宰場有玻璃牆的話,大家就會開始吃素了。知道我們沒有造成動物受苦,

    可以讓自己好過些,也會讓動物好過些。

    ——保羅.麥卡尼

    版主回覆:(04/03/2010 03:19:23 PM)


    我相信「聞其聲,不忍食其肉」是常態沒錯,但這其中其實也很不公平。

    我們常吃的溫體豬肉幾乎都經過很殘忍的放血步驟,但卻也因此變得美味,選哪邊就要看人類自己的取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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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覺得這套法律上有康德的影子:

    動物沒有人格,因為它們不是理性、自覺的存有,不能夠把握道德律則。

    由於它們不是道德立法王國的一員,所以我們不對它們負有任何義務。但

    是我們應該善待它們,因為那有助於培養善良的個性,使我們在對待人類

    同伴時,更為體貼溫厚。換句話說,愛護動物是為了「人」這方面有所需

    要的理由,而不是來自「動物」方面的需要考量。(出自http://eco.e-

    info.org.tw/hunt/2005/ht05012101.htm)

    版主回覆:(04/03/2010 03:09:05 PM)


    我不同意,因為就像我文章裡說過的,如果人只是同情動物,而不把權利授與動物,

    那麼一個不愛護動物的人只是一個沒有同情心的人,法律不該處罰他/她。

    由於法律有罰則,因此法意上應該是得要預設動物「就其自身」應該就要擁有不被虐待的權利才行,

    這樣就跟康德的想法不一樣了(雖然「an sich」這種字眼看起來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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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為何虐貓、狗要判刑?而殺害蟲不用?



    道理很簡單一一會思考行為之生物,本性皆劣,我信筍子說,而不信孔子,孔子的論點破綻太

    多,倘若人性皆善,那剛出生的嬰兒就不該哭,尤其在半夜哭,不該隨意大小便,造成別人的

    負擔,這就是人性的自私,因為餓,顧慮自己,也不管別人怎樣,若是真為善,那就餓死吧。



    人本來都是邪惡的,只是分了階層,為習慣、可容忍範圍、無法容忍範圍,然後就理所當然了

    定了幾條自以為是的法律。



    如此。

    版主回覆:(04/03/2010 03:28:24 PM)


    嬰兒的例子跟性善性惡應該沒太大關係,因為他/她不知道自己在幹什麼、會影響什麼。

    一般要講道德的話,要看行為主體是否「蓄意為惡」才能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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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我老早就看那些愛貓愛狗人士不順眼了,尤其是在前幾天看到動保人士拿好幾箱雞蛋砸人還推

    倒他的摩托車的新聞,因為他們通常都說不出為什麼貓狗比牛羊更不該殺,除了「因為他們比

    較可愛阿」之類的爛理由。比較讓人傷心的是,再關於這類的新聞下的討論串一般會有五成以

    上的留言支持那種論調。

    版主回覆:(04/03/2010 03:32:49 PM)


    我其實反而很少看到愛貓愛狗人士會說「貓狗比較可愛所以不該殺」,哪怕有些人真的是這樣想的,

    但是他們也多半知道這個理由很蠢所以說不出口,多會改說「牠們是伙伴動物」、「殺貓狗不文明」等等。

    至於網友的同仇敵慨,看看就好,那不見得是出於理性之下的反應;看看前幾天南韓軍艦爆炸的新聞,

    YAHOO的網路投票居然有七成以上覺得看了很「開心」,這是幾十條人命耶!討厭南韓就希望看到他們死人嗎?

    我相信如果面對面問這些人,他們應該都不會那麼沒人性,但這就是「集體智慧」小於「個人理性」的怪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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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就算是未來100%會犯罪的人,在他還沒真的犯罪之前就是不能施懲,這是基本的法律概念,

    這記者簡直毫無專業。

    記者的專業不是法律學吧,他們的專業是新聞學──雖然台灣實在沒多少記者擁有新聞學的專

    業。

    (麻煩把上面那則清掉 謝謝)

    版主回覆:(04/03/2010 03:13:35 PM)


    當記者以報導的形式寫文章時,我們當然有資格要求他/她對於該議題有基本的知識和素養,

    除非我們認為寫新聞跟寫部落格一樣都可以自己爽就好,否則還是要有一定的要求,起碼不能太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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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學長 我也要動物權 最近快被補習班和學校壓到爆

    我已經被虐待了

    版主回覆:(04/04/2010 03:27:00 AM)


    孩子,你確定要這種動物權嗎?那補習班和學校就會好好款待你,然後和藹且人道地把你給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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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喔對,比較常看到的應該是那幾個理由。但那些依然不會是支持某些動物不該殺的好說法。



    「但這就是集體智慧小於個人理性的怪象。」



    我覺得這個說法蠻有趣的,一堆人聚集也許會群情激憤,搧情的發言總是比較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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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你應該把這篇文章跟吃素那篇寫在一起的....

    人常常為了證明自己和其他萬物不同,而做出很多矯情的事,結果到後來自相矛盾

    期待你的大作~~快出來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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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其實很早我就搞不太懂這類新聞和法條
    大家都特別關心貓狗
    遇到貓狗虐殺根本是全體動員找兇手
    可是到底為什麼這麼"優惠"貓和狗
    鼠 鳥 魚 豬 羊 牛 雞 虐殺次數應該比貓狗還多
    尤其是食用類動物 因為被殺害次數多 相對來說 虐殺次數應該可能也比較多
    但是都沒看過這類報導 或有什麼團體網路社群關心 人肉搜索之類..
    為什麼偏心阿阿阿阿 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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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若連一點點的同情心和同理心都無法給動物,人類的想法要怎麼進步?如果因為類人而可以讓更多生命被善待,變的更好,又有何不可?法律很現實、很殘酷,因為這是從人類制定出來的規範,並不代表法律就是對的,法律只是給懂的人去使用。

    人道是指至少在讓動物死之前不會痛苦很長的時間,當然這只是我們人類來安慰自己的說法。但是如果要讓我在:看一條命被惡意、殘忍、痛苦的經歷長達幾分鐘的痛苦死亡和在幾秒內不會有很大的痛苦而迅速死亡這兩者擇一,我會毫不猶豫的選擇後者,因為如果哪天我要死了,我也不希望我是痛死的......

    吃素很矯情,因為植物也是有生命的,既然都有生命,為什麼我們要選擇吃素?為什麼只有貓和狗受重視?如果連最基本有血有肉的生命都不重視的時候,人類的命我們會重視嗎?現在社會的人越來越冷漠,只因為我們不再那麼單純,那麼簡單的去愛別人。自私本來就是人類的原始性格,但是如果大家都能釋放出一些善意,我覺得會變得更溫暖。

    我們可以多同理心來和別人相處,很多動保人都會有期許,希望大眾能以同理心為動物著想,期待有天我們能和動物和平相處,只可惜這真的很難,但是卻還是很多人默默的在為這些生命付出時間和關懷。

    我覺得自己可以選擇要為生活加分或是減分,很多吃素者連螞蟻、蚊子、蟑螂都捨不得殺,或許看起來很可笑,但是我很敬佩,即使我做不到,我還是謝謝他們,謝謝他們擁有一個善良的心,懂得為更多生命著想的人,總是有熱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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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逆天的自爽,假高尚思考,同情心給動物和進步沒有絕對的關聯,不注重貓狗不等於不注重人,還有太多邏輯錯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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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就算是未來100%會犯罪的人,在他還沒真的犯罪之前就是不能施懲,這是基本的法律概念,

    這句話有點問題,酒駕本身也不妨礙他人,只是酒駕造成危害的機率實在太高了(當然還是小於100%),才有被納入公共危險罪的施懲項目之中。
    by 楊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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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酒駕的例子不太一樣,它本身就已經被視為傷害他人行為的「連續動作」,就像是有一個人拿刀子在街上揮舞,就算還沒有砍到人,警察也可以逮捕他,因為他已經是行為犯了。但是虐待動物和虐待人是完全獨立的兩件行為,就算虐待動物會導致虐待人,在他還沒真的開始虐人之前,還是不該施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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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的犯罪意義和文章不同,犯了分歧語意的邏輯錯誤,酒駕在有法律前不叫犯罪,有法律後叫犯罪,不管你在哪個時候看這句話都符合,但是你硬把兩個事情混在一起要說文章的表達有問題,其實是你的邏輯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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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我也覺得版主大大所謂沒有犯罪之前不能施懲的說法不太恰當

    畢竟一來,情節重大的虐待動物(如致死傷或幾年內再犯)已經被明文科以刑事責任(也就是犯罪)
    也就是動保法25條第三項、30條第二項、31條第二項中關於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部分的規定,
    既然法官必須依法判決,更具體的是基於罪刑法定的要求,
    當然不可能只基於虐待動物可能導致對人犯罪,就以刑事責任處罰虐待動物的人,否則就是違法判決。

    二來刑法裡的重大犯罪也常常有處罰前置化的狀況,通常是著眼於行為的高度危險(危險犯)
    以殺人罪為例,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就都有處罰預備犯,
    因此即便還沒有著手(若已著手但未完成則是未遂)也可以成立犯罪和處罰。

    三來即使版主大大改成"可能造成傷害"的說法,刑法裡也有很多危險犯的規定,如酒駕就是其中一例。
    虐待動物當然不是危險犯,處罰的理由更不是因為"可能導致虐人",毋寧更像是版主大大說的心理衛生。
    但是刑法裡處罰心理衛生的犯罪又太多,舉凡盜墓、遺棄或毀損屍體、散播猥褻物品、公然猥褻、毀損國旗國章...到雖然很有爭議但目前還沒有被除罪化的通姦罪...雖然應否處罰情感容有爭議,但現實上處罰的例子卻俯拾即是...

    我個人蠻喜歡版主大大的文章,但因為對於動物保護有一點心得(當然不可能和版主完全一樣哈~^.<)
    以上是其中一個意見,先跟版主大大分享。:)

    原本不想留名字的...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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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怎麼會扯到預備犯
      根本不相干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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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法律只是人類群體在不斷碰撞改變中得出的折衷規則,沒什麼好計較的,若有人強烈覺得其他物種像螞蟻、老鼠...etc的性命需要被保障,那他可以發起行動、盡全力遊說和辯論,而結果是否成功就要看當下的民意了。

    也許當時生活困苦、民不聊生,那誰會在乎其他生物的死活;也許當時天下太平、豐衣足食,那人們就會有多餘的心力去考慮其他生物的死活。最好的例子就是以前民國早期的吃狗肉習慣,一黑二黃三花是大家都知道的概念,人們窮到沒什麼肉類可以吃了,只能靠吃狗來滋補養身。而產業轉型工業後情況開始逐漸改善,於是吃狗這件事被看不慣的人透過群集努力,在不斷抗爭後立了禁虐動物的法條。

    生物間、至少是肉食或雜食動物,本來就是會靠殺害其他生物來維持自己的生命,這是自然的供需平衡,但出發點都是讓自己能活下去,早期原住民獵殺動物也是抱著尊敬的心態避免浪費。現在人生活當然多少會浪費食物,但至少還是為了填飽肚子。而有些人就比較不一樣了,只是單純為了好玩、或是為了發洩而虐殺生命,出發點是完全不同的,而會得到怎樣的結果就要看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民心了。

    至於人易護狗這點,至少從古代開始狼或狗就已經和人類合作狩獵了,也許是因為狗一直在人類社會中生存著,人對狗自然會有較深刻的認識理解,自然就比較有同理心。像是泰國人從很久以前就跟大象合作生活了,自然也看的懂大象的喜怒哀樂,也普遍具有不能隨便傷害大象的觀念。

    也許是現在人類生活普遍被工業與機械代替了,因此忘了當初是如何和其他生物共存,這些多向的因素不是單一個情感投射就能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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