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0日 星期六

戰爭作為廢死刑的反例


最近似乎挺流行討論廢除死刑議題的,即便我不是那種會主動尋找相關文章的觀眾,
不過卻也直接或間接地看到了許許多多的相關討論或新文章。只不過,死刑是老問題了,
雖然討論的熱度隨著時事升高,大家提出來的攻防論點也多半不太新奇,至少爭點都還是差不多那些東西。
不過這幾天我開始看到一種說法,這是我以前沒見過的(也許這說法並不新,只是我孤陋寡聞而已);
許多反對廢除死刑的人宣稱,如果國家不能執行死刑、殺害人民,那國家也不該擁有軍隊、發動戰爭。
對於這樣的說法,多數支持廢死刑者的反應都是「那不能類比」、「軍隊是為了自衛,不是殺戮」等等,
但我認為戰爭的問題和軍隊的制度真的可能是廢除死刑論點的反例,只是討論上還需要再細緻化一些。
 


對於(很大)一部份支持廢除死刑的人來說,死刑的存廢不應著重於其嚇阻犯罪及懲罰罪犯的功效大小,
甚至也不是看會不會有枉死的情況發生,而在於「國家和法律本來就不能殺人」的想法。
看到這裡也許有人馬上會跳起來大喊:「國家不可以殺人,那為什麼那些殺人犯就可以殺別人!天理何在!」
請先消消火氣,這樣的看法是有其結構關係與因果順序上的論據的,先搞清楚了再表達支持或反對不遲。
在此我把「國家和法律本來就不能殺人」的論點分為兩種模式,大致闡述一下其意旨與理路:

1. 殺人固然是錯的,但以殺人的方式去對去殺人者乃是「以錯誤解決錯誤」,雖然公平,卻不合乎法律精神,
   法律的核心與要件之一就是「法律本身不能為惡,哪怕這個惡可以造就更大的善也一樣」,

   (關於這一點可以參考我之前另一篇談論死刑的文章,後三分之一處有一些相關的敘述) 
   國家的職責是維護人權,法律的功能是保障權利,不是學習殺人犯來以暴制暴。
   因此再怎麼十惡不赦的壞人,法律都不能用殺戮的方式進行處罰,只能將其永久監禁,與社會隔絕。

2. 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關係是僕人與主人,或是雇員與雇主的關係,人民之所以願意讓國家管,甚至讓國家罰,
   乃是因為他們認為這樣可以保障他更大的利益,而所有利益中的最大利益及共同要件就是生命權,
   失去了生命就等於失去了一切,因此國家把人民殺死就等於是變相地毀壞了這份勞動或保障契約,
   雖然某些其他的刑罰(例如無期徒刑)也可能有這種「違約」的情形,但那些都尚有斟酌空間,
   唯獨剝奪生命是絕對違反授權理由的,因此國家只能在「不傷害此約定」的原則下去盡可能地保障人民。

值得注意的是,我寫的這些只是一種「模式」,套用這個模式我們還可以寫出更多可能的理由,
而且上述的
第一點和第二點並不見得要彼此獨立,兩者是可以有互補,甚至是依附關係的。
尤其是第一點,其中並沒有提到「為什麼殺人是法律不能執行的那種惡」,而監禁、罰款等卻可以,
不過這個答案可以有很多種,例如可以是宗教觀、某種自然法法學觀、國家理性觀點等等,
並不見得就一定要像第二點這樣。同樣地,第二點也只是表達了一種偏向自然法精神的「國家形成要件觀點」,
要找到其他的方式來否證某些實證法原則也是可能的。(事實上,我認為這正是為什麼許多法律人反對死刑的原因,
一般大眾只會在實證法裡找「廢死刑好不好、公不公平」的理由,但法律人的考量點可能脫離於此,
我一直覺得,如果能對所有具法學學士學歷以上的人進行民調,看看支持死刑存廢的比例,
結果應該會很有意思,但我想反對死刑的比例一定會比一般民眾高出許多,至於能否過半我就不知道了。)

看完了上面兩種「國家和法律本來就不能殺人」的想法,讓我們回頭來看看戰爭問題。
誠然,絕大多數的人都會同意戰爭是不好的,能不要發動就不要發動,但卻也很少人會支持國家不要有軍隊,
換句話說,理想上我們會把軍隊視為是國家的「自衛工具」,人不犯我,我不犯人。
有些主張「戰爭可以證成死刑」 的人會說:「你看,國家如果不能殺死刑犯,那為什麼國家可以發動戰爭殺人?
但這樣的論點很容易被反擊,支持廢除死刑的人可以說:「只要國家不是發動侵略戰爭而是自我防衛,
那麼就跟有人想要殺你的時候你可以自衛,甚至可能可以殺死對方一樣,這不是死刑的對應情況。」
換句話說,當我們派出軍隊保護自己人,這只是自衛行為,而且殺死的也是「對方的人」,
不是「跟本國有簽約和權利讓渡關係的國民」 ,所以沒有違背國民與國家的契約。
我認為這樣的回答的確沒錯(雖然聽起來一點也不人道,而且自私,好像只有自家的國民是人),
非侵略性的戰爭的確比較屬於自衛而非殺人,但我覺得應該還可以再分兩點問下去:

1. 有沒有「自己殺自己人」的問題

戰爭所依賴的執行者是軍隊,自古多數軍隊都有「殺自己人」的軍法,尤其是在戰爭期間,
為了維繫軍隊的運作正常以及確定命令會被執行,因此「叛軍法(槍斃)」乃是許多國家都有的罰則,
因為在軍伍之中,犯下一個大錯,或是擅作主張、不聽號令的人是很有可能害死一堆同袍的。
依據現行中國民國的軍法,「敵前違抗作戰命令」乃是死罪,許多國家也有類似規定(如美國,但已絕少執行);
對此我們可以說,在軍隊中明訂殺自己人的條款是不得已的,因為這是為了保障更多人的生命。
但如果維繫這樣的軍法,則會明顯與上述「國家和法律本來就不能殺人」的說法相抵觸,造成矛盾。

其實,這個挑戰並不難解決(我只是想把討論寫得完備一點),因為現行的世界各國法律中,
絕大多數廢除死刑的國家也都廢除了軍法中的死刑,而少數保留軍法死刑的國家也絕少實施,
因此這個挑戰只能說是一個「試驗」 — 如果有人支持廢死刑,卻贊成臨陣脫逃的士兵該死,那就有矛盾。
當然,或許有人會說:「這樣的殺人理由是為了保障其他人立即的生命安全,因此仍然屬於自衛的情況」,
但我認為這樣的辯護會有問題。因為除非軍隊裡有一名軍人拿著槍桿子對著自己的同袍準備射殺,
否則即使他臨陣叛逃或不守命令,我們也很難有證據說他的行為會害死很多人,
所以如果因為認為「國家和法律本來就不能殺人」而支持廢除死刑的人,就該贊同連軍法的死刑也一併廢除,
而且不論這個士兵所帶來的危害有多大(哪怕是很可能造成亡國)都一樣, 因為這並不在「契約規範」之中。

2. 有沒有「犧牲自己人」的問題

戰爭與軍隊對於認為「國家和法律本來就不能殺人」的論點的真正威脅,在於戰爭的本質就是「要派人去死」,
這世界上幾乎沒有己方不會有人陣亡的戰爭,哪怕是強如美國,伊拉克和阿富汗戰爭裡也死了無數士兵。
在這樣的情況底下,就算是為了「牟取其他國民或整個國家的更高利益」,或是要「自我防衛」,
照前述的「國家和法律本來就不能殺人」原則,國家仍然不該派人上戰場送死,
更何況國家還專門喜歡派遣「某部分」和「某類型」(例如青壯年)的人上戰場,因此還有不公平的問題。
換句話說,當有人以「人民沒有授權給國家殺掉自己」的理由拒斥死刑時,那也不該贊成國家可以派遣軍隊
哪怕這戰爭的目的是為了自衛,是為了「造就全體更大的善」也一樣,因為這跟死刑的問題相同;
抱持這種論點的人認為死刑就算可以嚇阻犯罪或拯救更多人命也不該執行,那麼戰爭的情況也該要一視同仁,
因為兩者同樣都是「犧牲少數人的生命來保障多數人的利益(包括生命權)」。如果把這個立場推到極端的話,
即使我們明知鄰國攻打我們,還打算來個全面的大屠殺,則國家仍然不該且無權派遣軍人上戰場去抗敵阻止其殺戮。

我舉了一個這麼極端的情形,就是要讓支持「國家一定不能殺人」立場的人可以有機會反過來思考,
根據這樣的立場居然會造成如此怪異的結果,那麼這個論點還是絕對不可打破的嗎?
而如果有人面對此反例時態度鬆動了,改說「好吧,如果是這麼極端的例子,我願意讓步…」
那麼死刑問題是否也未必是那麼絕對不可動搖的呢?當然,任何一個死刑犯能造的罪惡比起戰爭都還差得遠,
但是如果「權利讓渡」、「國家要保持絕對正義」等論點都不是絕對的,那就不該以此來證成死刑必須廢除,
頂多只能說這是一個「參考點」,然而這樣一來其反對死刑的力道立刻就會遜色許多。

在解決戰爭反例所造成的困難之前,我認為支持「國家一定不能殺人」立場的人的選擇其實不多,
即便他願意棄守部分極端立場,改說「死刑對國家的根本影響極小,跟戰爭不同,軍隊捍衛的是國家的根本」,
這一樣也是讓「國家無權剝奪生命權」的說法成為相對性的了,因為所謂的「保家衛國」的說法,
豈不是在說「身為主人的國民必須犧牲生命(也就等於犧牲一切)來保衛國家這個僕人」?
戰爭的傷亡如此難免,更不要說其中充滿了各式各樣的決策困難,誰能保證自己不會有一天成為這個家長?


相關文章:也來跟風談談死刑吧為什麼非死不可 — 你真的了解死刑問題嗎?

17 則留言:

  1. 募兵制的國家這個問題相對小

    因為這些人是明知上戰場必有死傷而自願從軍的

    他在簽下入伍的契約時

    就是將生命權有條件地讓渡了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

    就是當鄰國侵略時可以不抵抗

    既不殺對方士兵

    也不派自己國民去送死

    例如永久中立國

    不過這實際上要操作起來難度很高

    版主回覆:(04/07/2010 10:31:22 AM)


    的確募兵制的國家比較沒有這個問題,但是當我們把這個問題拿來跟死刑類比時一樣會看到困難。

    例如許多主張不要以無期徒刑取代死刑的人常說「有的囚犯其實比較想求死,不想被關下去」,

    但即便如此,國家仍然不該順應其要求把這些求死的人殺了,因為「國家就是不該殺人」。

    若是如此,那即便是國家採取募兵制,雖然那是「國家跟某些人民又簽了一次約」,

    但到底哪個約的效力比較高(自然的還是實證的)仍然會是一個問題。

    而且,不論戰況多慘、情況有多麼居於劣勢,國家就是不可以以強制力徵召軍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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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抱歉想請教一下,

    「法律本身不能為惡,哪怕這個惡可以造就更大的善也一樣」,

    這句話困擾小弟很久了,那所謂的「惡」是誰決定的呢?

    版主對於這件事有何看法呢?

    版主回覆:(03/20/2010 09:59:12 AM)


    事實上,沒有任何一個個人可以決定法律上或道德上的普遍善惡判準。

    對於道德來說,惡的問題比較難解決,但在法律上什麼叫做惡卻相對簡單,就是「不准大家去做的事」。

    然而,國家或法律的執行單位卻擁有一種特殊的權力,可以實施某些「惡行」(例如把人關起來),

    我文章所談到的難處在於「為什麼有的『惡』國家可以做,而有的(例如殺人)就不行」,

    跟你說的「惡由誰決定」有些不同,那比較偏向倫理學問題,不是我這裡的重點。

    基本上,只要讀文章的人同意「殺人是一件惡行(包括殺壞人)」,那這個討論就可以繼續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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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版主您好,



    網友於部落格「超克藍綠」〈國家權力的限度——論死刑存廢〉的留言處介紹您的文章,我讀後認為非常有價值,從「國家無權殺

    人」立場而主張廢除死刑者,不能迴避您在文中提出的問題。我在「超克藍綠」的留言處(79樓)已順著〈國家權力的限度——論死

    刑存廢〉一文的脈絡,對您的文章做出回應,

    (http://www.wretch.cc/blog/cliquer/17924416&page=3#comment278436774)轉貼於下:





    這篇文章將「戰爭作為國家無權殺人的反例」作了較細緻的分析。其理路有二:



    第一,戰爭時有無「殺自己人」的問題,也就是自己人(軍人)因違反軍法而被判死刑。這點該文作者已從多數廢除死刑國家也廢

    除軍法上的死刑說明了,所以即使臨陣叛逃、不遵軍令,都不能判死刑。我是絕對贊成的,因為國家無權要求國人為之犧牲,國家

    存在的價值,不能高於個人。



    第二,國家徵兵赴戰場,一定會造成死傷,所以就發生了「有無犧牲自己人」的問題。關於這點,該文作者認為廢死論者的防衛多

    數顯得無力。但是,我認為必須將「國家存在的價值,不能高於個人」推到極致,當外敵入侵時,國家可「非強制」徵赴戰場,而

    國人可自我抉擇:

    1.我沒義務、也不願為眾人犧牲,投降就好了,所以拒赴戰場。

    2.我經過自己判斷,外敵入侵可能造成我絕不接受的生活方式改變,可能造成我的家人、朋友、同胞大量傷亡,所以,我願意冒著

    犧牲的風險赴前線捍衛。



    我認為,這二者都是自己的價值判斷,選前者無罪,選後者也非「國家權力的強迫結果」,國家無權殺人,亦無權阻止人為所信奉

    的價值犧牲。即使因此造成侵略者大屠殺,「也是國家『主人』自己選擇的」!



    關於這二個選擇,可以是非常務實的,我各舉例。若是法國來打台灣了,要將台灣納入法屬,我喜歡法國的社會制度,當然拒赴戰

    場主張投降啦!若是中國來打台灣了,我極端厭惡中國對人權的壓迫、討厭中國文化、討厭與中國人「同一國」,若讓中國統治,

    根本生不如死,那麼,絕對自願衝上前去拼個魚死網破。



    在這二個誇張的例子中,是否赴戰場、是否犧牲,都是「自願」的抉擇,而非「國家權力」所迫。所以,以「國家無權殺人」(立

    基於「國家存在的價值,不能高於個人」)為理由主張廢除死刑,碰到關於戰爭的挑戰,是可以進行有效防衛的。

    版主回覆:(03/22/2010 06:39:05 AM)


    你所提的答案跟第一位所說的「募兵制」差不多,我認為還是有問題。

    在一個相信「國家無權以各種形式殺人」的國度裡,就算有無期徒刑犯或其他重罪犯要求被處死,

    國家還是不可以答應他們,因為這是國家權力之外的事,這些人頂多能夠去自殺。

    換到戰爭的例子,在這個國家裡,就算有人為了國家或其他人願意上戰場,國家仍然不能答應並組織他們,

    換句話說,國家不能以軍隊的型態來讓這些人去送死,頂多只能叫他們自行對抗敵人。

    雖然要民眾不藉助國家的力量與組織去對抗敵人看起來非常荒謬,但這就是在這個國度裡的國家限度,

    如果此門一開,那死刑犯的例子也要一樣被檢視或修改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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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版主的"角色扮演"很有意思啊!一下子正方一下子反方.

    但是的確可以討論一些比較深入的問題.不會只是發洩情緒而已

    看看最近宅神的討論.真讓我想搖頭.只是一群人在發飆而已.

    雖然我也反對廢死.但是也不該那樣把想廢死的人都當成仇人在罵

    難道那麼多國家的人也都是笨蛋嗎?台灣只是時機還沒到而已

    版主回覆:(03/22/2010 06:47:34 AM)


    如果死刑問題牽涉到根本的法律概念,甚至與法律或國家的核心精神抵觸,

    那廢死刑就是應該的,跟時機無關。如果死刑只是功效考量(我越來越偏向這個想法),

    那的確跟時機很有關係,但台灣是不是時機未到,我就不敢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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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如果募兵制的情況仍無法組織戰爭,那可能會衍生其他問題,比方說警察

    面對挾持人犯的歹徒準備攻堅解救人質時,也會因為有被歹徒擊殺的可能

    而無法進行。道路工程人員在進行危險的隧道炸山工程時,也會因為有死

    亡的機率而無法進行。



    我的立場比較是,如果國家可以取得合法的授權,可在一定程度的安全機

    率之下進行決策,那麼就沒有違反契約精神。至少決策的目的,並不是導

    致死亡的直接原因。



    如果「國家不能以軍隊的型態來讓這些人去送死,頂多只能叫他們自行對

    抗敵人。」那反而違反契約,沒有盡到保障人民生存的義務,因為有國家

    提供武器和指揮,傷亡的機率應該比自行對抗要低很多。

    版主回覆:(03/24/2010 05:22:04 AM)


    說實在話,我原本寫這些東西的時候放過「正當防衛」這塊沒有批評,是不想模糊焦點,不然這一部份當然是問題,而且是你們那方的立場的難題:為什麼國家和個人都不能殺人,但卻可以在面臨生命威脅的當下違反所謂的「保障生存權契約」?如果是因為這個行為可以保障當事人更大(或起碼相等)的生存權,那問題就來了,生存權的保障原來是可以透過功效計算來決定有效與否的,那為什麼死刑的狀況就不行?如果死刑真的可以保障更多人免於被剝奪生存權,那國家豈不就該啟動「契約但書機制」來執行死刑了嗎?



    同樣地,你說「有國家提供武器和指揮,傷亡的機率應該比自行對抗要低很多」一樣不能證成國家的軍隊,

    因為根據契約,只要確定會害死國民的事,國家就不能做,哪怕這樣其實可以救更多生命也一樣,

    否則支持死刑的人一樣也可以有話講:死刑也可以保障更多無辜者的生命(假設真是如此),為什麼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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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想說明得更清楚一點,執行死刑的決策,是造成死囚死亡的直接原因,

    所以我們可以說這是國家殺人。派遣軍隊上戰場,目的並不是為了讓這些

    人死,這些人也不見得會死,相反的,國家應該盡可能保障士兵在戰鬥中

    存活。而執行死刑的決策,則直接導致死囚的死亡,而這也是做這個決策

    希望達成的目標。兩者有顯著的不同目的,不可相提並論。因此我們仍然

    可以支持國家沒有殺人的權力,但仍然可以在士兵自願從軍的情況下派遣

    部隊上戰場。

    版主回覆:(03/24/2010 05:35:33 AM)


    退幾步來說,你說「至少決策的目的,並不是導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來支持「可能致死的國家政策」,

    從你舉的幾個例子來看,道路工程的例子不該是反例,因為任何工作都有致死的可能,問題不在可能性,

    而在「是否一定會害死國民」,所以我願意放過「不見得會有人死」的情況,但只要「確定會死人」就不行,

    因為那是明顯違約,哪怕「死的人是誰不知道」也一樣,都是違反保障所有生命權的基本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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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愛因斯坦是反戰的 當然有人會非難他 問他如果有人攻擊你的國家時

    是否也該堅持反戰? 愛因斯坦說他不會中計 如果有人攻擊國家

    他會拿起武器抵抗 這並不影響反戰的堅持 這甚至是反戰的一部分



    還是物理學家清楚不陷入文字爭議 好像誰說過世上90%的爭執是文字上的爭執

    結果他學生推翻他的說法;老師錯了 世上的爭執100%都是文字上的爭執



    墨子是最清楚的 兩人打架大家會勸阻 兩國打架無人勸阻反而以參加打架為榮

    所以墨家非攻 (但他還是要帶著秘密武器去跟魯班的雲梯決鬥....)



    這些問題說穿了只是雙方的"信仰"爭執誰也不比誰正確

    真奇怪沒有高智慧的另一物種存在世上 到時那就好玩了

    版主回覆:(03/23/2010 04:35:03 AM)


    我想以這種「國家就是不能殺人」立場反對死刑的人,應該不會接受「他們對戰爭比較偏心」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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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在開戰時的自願從軍就是簽了「自願讓渡生存權以保護國家與其他人民」的契約,怎麼會有同

    意送死卻又拒絕送死的情況咧?



    對於你的反駁,我喜歡tastelife的辯護,這的確是個不錯的說法。

    版主回覆:(03/25/2010 11:42:44 AM)


    你把幾個層次問題搞混了,「國家允許人民去自殺」和「國家幫助人民去自殺」是兩回事,

    前者是出於自由意志,沒有准不准的問題,後者則有違於這所謂的契約關係。

    以實例來看,無期徒刑犯可以求死,但只能透過自殺,不能透過國家的協助,即使他們是自願的也一樣,

    因此在戰爭的例子裡也一樣,國家當然可以(也無法禁止)人民自行去抵抗外侮,

    但是卻不能由國家來組織,否則就是違規(前面已經說過很多類似的理由了)。



    此外,我一直沒有多提的是,這種「契約理論」是一種自然法的觀點(否則誰跟國家簽過這種約了?),

    當我們碰到別人來侵略時,即使有人志願去從軍和赴死,但想要「以後約取代前約」其實是有問題的,

    因為自然法的有效性並不需要實際的簽約和同意過程,不應以普通法來取代。

    回覆刪除
  9. 正當防衛跟國家權力界限沒有關係,我同時也不認為軍警使用合法暴力可

    被接受是基於正當防衛和有國家的授權殺人,所以接下來對這一點不多做

    討論。



    國家在獲得公權力的同時,義務是保障國民的生存權,儘管我們希望國家

    的確能做到保障每個人的生存權,但仍然有人會在國家的羽翼下因為各種

    可能而死。所以當國家執行政策時,也許最終結果導致某些人的死亡,這

    可能意味著這個國家的能力不高,但不代表它擁有殺人的權力。在執行這

    些政策的同時,負責任的國家組織當然要考慮傷亡的可能,並依此做出最

    好的準備以降低傷亡,同時,即使國家政策的目標不是為了終結某些國民

    的生命,但結果有人傷亡,國家還是需要被譴責,因為它沒有完善地實踐

    契約。



    另一方面,自願從軍者已讓渡生命權,我不知道後約不能壓前約的理由是

    什麼,但就算不能好了,國家組織軍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這些自願者的生

    存權,可不是要他們去送死。不組織,那才叫必死,國家的不作為已經很

    明顯違反契約。有組織,而且如果國家能力夠好,說不定可以沒人死,但

    就算有人死好了,國家在派遣軍隊的時候,也不是以預期達成有人死的目

    標去執行。更何況,這些人是在自由意志之下明知有死亡的危險而如此選

    擇的。



    保障生存是優先準則,即使在國民同意讓渡生存權時,國家要做的仍然是

    盡最大努力確保生存,不能以讓國民死亡為政策目標。以這個標準看,國

    家派遣軍隊做無意義的犧牲會被譴責,而無期徒刑犯求死也不被允許。

    版主回覆:(03/25/2010 04:40:18 PM)


    你還是沒有抓到我攻擊的點,作了許多與攻擊沒有交集的防禦。



    1.為什麼後約不能壓前約?我之後會再寫文章說明,簡言之這不僅混淆了兩種不同形式的法律,而且會推論出效益主義是可行的,而與「國家就是不能殺人」的原旨相違背。



    2.「國家組織軍隊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這些自願者的生存權,可不是要他們去送死。不組織,那才叫必死」。不對!這還是效益主義!我說過「因為根據契約,只要確定會害死國民的事,國家就不能做,哪怕這樣其實可以救更多生命也一樣」,如果國家可以為了救更多人命而帶頭組織去讓人民送死,那為什麼死刑的情況不能這樣?(我提過很多次了)如果為了救更多人就可以「違約」(就算那些人是自願的,而且本來就一定會去赴死也一樣是違約),那只要死刑的效益比較大,也一樣應該執行死刑才對。然而這樣的效益主義卻是「國家就是不能殺人」的主張所要避免的,這是一種自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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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這有一個問題,

    在戰爭時,士兵是否可以為了保護自己生命權拒絕危險任務?

    危險任務的定義?



    為了不讓國家殺人,那軍人是否應該有拒絕上級命令和投靠敵方的權利呢?

    版主回覆:(03/24/2010 05:39:57 AM)


    根據「國家本來就不能殺人」的立場,他們應該要接受士兵可以拒絕「很可能會害死自己的任務」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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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回11樓:



    國家不可殺人是因為契約中未被授與剝奪委託者生存權的權力,國家沒有

    正當防衛的問題,正當防衛是在個人與個人的關係中才存在。警察在警匪

    槍戰中置匪於死並不是國家授與他殺人的權力,而是他在執行制服歹徒的

    過程中,個人生命遭受威脅時不得不為,和平民百姓遭遇歹徒威脅時狀況

    相同。除了007之外,我也沒聽說國家曾經發給警察殺人執照,面對歹徒

    時,警察的任務是逮捕歹徒把他送上法庭審判,不是格殺勿論,如果在過

    程中歹徒被殺,警察也仍須接受調查,是否有用槍時機不當的問題。再從

    另一方面講,平民百姓在正當防衛時殺了人,跟權力授與一點關係都沒

    有,歹徒跟百姓之間並不存在契約關係,也沒有越權的問題。顯而易見,

    正當防衛根本就不是國家殺人問題的例外,兩者不是一個範疇的問題,支

    持廢死者以正當防衛來為國家不可殺人辯護,根本是沒搞清楚狀況。

    版主回覆:(03/28/2010 07:42:32 PM)


    純粹人民對人民的情況的確跟國家無關。但警察是國家意志的延伸,得到了額外的公器和權力,不等同於平民。

    為了避免失焦,我舉另外一個例子,假設今天歹徒挾持人質,為了保障人質生命,警政單位授權警方格斃歹徒,

    則此時就是把人質的生命權看得比歹徒重,而(間接)由國家裁判捨歹徒、救人質,這時候就算是反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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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我覺得版大說的"兩種不同形式的法律"是關鍵,可否多加說明一下?



    另外,給樓上的:你說"正當防衛跟國家權力界限沒有關係"

    我想問為什麼沒有關係?為什麼正當防衛時殺人就可以?

    因為它是"正當"的嗎?那其正當性又從何而來?

    版主回覆:(03/25/2010 05:43:12 PM)


    已有另一篇專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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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我認為你曲解了國家不可殺人的涵意,也忽略了國家和人民的主從位置。

    國家的政策,必須呼應人民的要求,如果這樣的要求有可能造成生存權的

    抹消,而這個要求的權力並未讓渡與政府,那政府無權禁止,只能遂行國

    民的付託,並在此前提下確保國民的生存權。否則,國家不僅不能組織軍

    隊,也不能開放任何交通工具的通行,也不能開放煙酒販賣,不能容許公

    立醫院的醫師為病患動死亡率較高的手術。因為這些都是開放就確知會有

    人因此喪生。



    面對敵人入侵,人民自願讓渡生命權從軍,如果此時國家不作為,那也是

    嚴重違反契約,國家是人民的僕人,它的意志不能凌駕主人之上,如果主

    人已經決定不投降而迎戰,國家僕人在此時該做的就是遂行主人的意志,

    並且在此前提下盡可能保障主人的生存。今天國家元首擁有宣戰的權力,

    而這權力來源是國民,因此若決定參戰,國家的義務就是盡量減少傷亡並

    確保國民的意志得以實現。



    國家和人民正如保鏢和委託者的關係,委託者要去打土匪,保鏢是沒有權

    力干涉的,他只能保護主人在戰鬥中存活。我說我的保鏢沒有權力殺我,

    可不代表保鏢可以為了保護我的生命而違反我的意志(亦即沒有讓渡出的

    權力)。



    組織軍隊並不是國家以一己的權力,命令或要求國民,相反的,必須是人

    民有此一要求,國家在遂行主人的意志時,盡可能保護國民的行為。



    這也跟效益主義無關,「如果國家可以為了救更多人命而帶頭組織去讓人

    民送死,那為什麼死刑的情況不能這樣?」,國家本來就不能帶頭組織去

    讓人民送死,是人民帶頭,要求國家組織軍隊,不讓國民白白送死。不要

    忘了人民才是主人,不是國家。



    國家組織軍隊的情形,並不是國家偏心地為了保護其他更多人,而讓另一

    些不被保護的人去死,是某些國民為了保護其他更多的人而自願交出生存

    權,要求國家在這個過程中予以協助,並盡可能確保他們的生存。



    死刑的狀況完全不同,今天刑罰的制訂,是為了回應國民生命安全可以獲

    得確保的要求,若有人因為重大刑案而喪生,國家已經失職,在這種情況

    下應該尋求的是更有效的方式來降低犯罪率,而不是以殺害國民來保護國

    民這種矛盾邏輯來達成。

    版主回覆:(03/28/2010 07:41:39 PM)


    已有另一篇專文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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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人民服從國家的法律,是因為相信國家可以保護人民,你說的人民不能授權國家殺自己,我不認同,不是說授權國家殺自己,而且把自己復仇的權利讓與國家,其實死刑有那麼多人在談,但真正關係利害的還是那些受害者,及將來的潛在受害者,死刑廢不廢,和這些人相關,誰也不能保証自己沒有遇害的一天,所以也和每一個人相關,當某些人遇到生命、身體、尊嚴受到賤踏時,我們不禁也會想到這樣的傷痛發生在自己身上,即使不能感受到受害者萬分之一的痛苦,但那樣悲痛的表情已經印在我們心裡。
    如果,一個國家的人民的正義是可以用一個公式完成,那麼還要這麼多執法人員做什麼呢,只要發明一個公式程序,把各個情況輸入進去,等結果自己出來,不是高效許多嗎?之所以讓人類做為法官,是因為人有機器不能取代的感情,正義,是永遠不可能讓一台機器量化出來的,我們的仇恨,也不是一個機器所能理解的,但這麼多學法的人,他們最終只學到一個機器化的思考模式,完全忘記身為一個人真正的價值,我不禁懷疑,從進法律系那天起,就是開始學習怎麼像一台機器一樣思考嗎?當所有人都反對這樣的價值時,就把法條拿出來,開始解釋它的公式,我覺得,這樣的公式,再解說上一千遍,一萬遍,也是一般人無法接受的--除了那些接受法律這台機器洗腦過的人。
    其實,很多刑法根本沒有辦法離開人的感受的,社會行為論用自然邏輯來說根本說不通,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學說,那是因為我們是人,我們不能像機器那樣思考人類的價值,反過來說,死刑與否難道就可以脫離人性而取決嗎?
    我很喜歡火影忍者這部卡通,裡面有句話我深深觸動,大意是說:血的仇恨只有用血來還,戰爭是永無止盡的悲哀,那樣的苦悶,會持續到其中一方的血流乾,否則永遠不會停止。
    或許復仇帶來的並不一定是快意,但是復仇還沒完成之前,那樣的痛苦會一直持續到死,或是殺了對方。
    是,人民並不會授權國家殺死自己,但讓人們自已放下私刑,讓國家執法時,早已將復仇的權利讓渡,這樣的復仇權一開始就存在,只是很少人談到,因為一說到復仇,好像就是違背法律一樣,但是仔思思考法律存在的目的,那本來就是人民和國家簽定的契約,現在大多數的人都不贊成廢除死刑,只有少數人贊同,那麼還有什麼理由贊同廢除死刑的決定?人民並沒有同意,不信的話搞一下公投,沒有人會同意的,既然如此,想跳過人民這一關,廢除死刑,這樣難道就合憲法人民自決的權利?
    法界不贊同死刑,一是因為他們被一個機械的公式套住,二是執法人員不想背負裁決死刑的罪惡感(那會讓他們覺得好像殺了人),三是國際輿論的壓力。
    如果要解決法源的問題,明白的讓人民和國家重新立約,不要再討論別國怎麼做了,那些從小受專業教育的人,早已脫離現實人群存在,有理沒理誰不會說,只要想的話,一個人能說出千萬種理由,都很有理,他們活在象牙塔,輕易就能解決人類的價值和死活,他們所以可以動搖法界,是因為他們的權力,而不是他們真的那麼有理。法律是人定的,當然不能脫離人性存在,人民有復仇權,這是一開始就決定的,國家當然不能否認這項權利,如有疑問,真的舉一場全民公投,大家都同意不廢,那就列入憲法,人民有復仇權,這個權利應當保障,我覺得,這才真正合乎所有人對正義的期待,也才是真正的正義。
    因為不平,所以有義憤,這是人類極為珍貴的正義感,誰也不能抺殺,否則就是偽正義,就跟假平等一樣。刑法只重刑罰過度,卻沒有考慮刑罰過輕的問題,刑罰相當,在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下,本來就有不可過多也不可過少,這是當然的道理,怎麼一到刑法就變了味,只重過重,卻不考慮過輕的問題呢?
    這種做法,在那套公式下,難道就說得過?
    誠然如此,當法律不能滿足人民的期待,當法律總是欺壓守法的人民,保護違法的犯人,因為好人不會反抗,所以越是守法,越是無辜的人,當他們受害時,法律總是不保護他們,又不得罪惡人,這造成一個現象,那就是犯罪的人永遠不怕入獄,入獄花的還是公帑。人善被人欺,這種現象,終有一天會有人明白,原來自己的權利早在無形中被國家剝奪了,原來政府不能保護人民,那麼,該是自己保護自己的時候了,既然授權國家復仇保衛的權利不能實現,,法律殺不了那個傷害自己的人,那就自己殺了他。反正早就在地獄了,還怕什麼監獄。越來越多人這麼做,私刑權利再次回到人民手中,法制崩潰。
    反正我這樣說還是會有人說危言聳聽,但說真的,當自己遇到這種事,而明知法律沒辦法保護自己時,我會乾脆的給對方一刀的,為了我往後生活的安寧,為了我當下的危急,為了我的日日夜夜的仇恨和恐懼,因為我明白,法律只會保護眼前這個惡人。這種情形,已經在歐美[先進國家]發生多起了,相信以後只會更多,讓我們等著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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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匿名
    給樓上的:
    你寫了這麼多,卻連版主的立場都沒搞清楚,讓我很懷疑到底有沒有看懂文章。(還是根本沒看完,只看到廢死兩個字就起童了)
    這就是為什麼有些人會同情廢死的原因:他們稍微比較願意用腦袋想一下自己在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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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給sam 你的視野太渺小了 也太樂觀天真了 也是啦 2011年時沒有人知道會發生俄烏戰爭 以巴再次衝突 只能說在戰爭時國家暴力是可以凌駕法律的 夠強大的俄國還是可以在凌虐性侵羞辱烏國平民後持續運作 兩公約和國際組織根本沒有牽制力 假設未來真的發生台海戰爭 這失去僕人功能的弱國 人民(主人)也不用管這弱僕人訂的拼裝車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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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如果國家同意國民可以自願讓渡生存權而殺人,那支持死刑的人也可以說我要保護家人的生存權,所以國家有義務實施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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