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9048372957470839493..comments2024-03-12T13:32:29.896+08:00Comments on Wenson的隨筆網站: 寫在1130遊行之前Wenson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2767228392093185710noreply@blogger.comBlogger71125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72235285278561756362014-08-07T21:07:50.563+08:002014-08-07T21:07:50.563+08:00看了這篇文,只能說好感動.........
明明同志圈裡也有基督徒,也有接受基督徒的教會
但是就是有...看了這篇文,只能說好感動.........<br />明明同志圈裡也有基督徒,也有接受基督徒的教會<br />但是就是有用「大愛」的包裝來反對的聲音<br />謝謝你寫出這篇文章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39564477132760542822013-12-27T10:35:26.676+08:002013-12-27T10:35:26.676+08:00https://www.facebook.com/notes/william-tsai/%E6%A5...https://www.facebook.com/notes/william-tsai/%E6%A5%B5%E7%AB%AF%E5%9F%BA%E7%9D%A3%E6%95%99%E6%B4%BE%E5%B0%8D%E5%8F%B0%E7%81%A3%E7%9A%84%E6%BB%B2%E9%80%8Fby-j-michael-cole/10152128155871499Larry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480079083544565748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88781347587241720922013-12-21T01:43:04.027+08:002013-12-21T01:43:04.027+08:00摁摁~了解~滿有道理的...摁摁~了解~滿有道理的...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196061711165855937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33876918307015169162013-12-20T12:24:36.673+08:002013-12-20T12:24:36.673+08:00我想講的只是你可以再繼續去發表那些漏洞百出的論證,以讓更多人討厭,而這就是言論自由的精髓。我想講的只是你可以再繼續去發表那些漏洞百出的論證,以讓更多人討厭,而這就是言論自由的精髓。你該讀哲學研究所嗎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580998052933308731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87403443038569696322013-12-19T01:02:25.188+08:002013-12-19T01:02:25.188+08:00其實就我所知,很多同志自己不敢出來替自己說話。正是因為害怕因自己的性傾向不同而被區分、被貼標籤、被他...其實就我所知,很多同志自己不敢出來替自己說話。正是因為害怕因自己的性傾向不同而被區分、被貼標籤、被他人先入為主的印象而影響。而社會、媒體等傳達的對同志的印象也很多是錯誤或片面的,其實一般人根本很難分辨出一個(沒有特別表現的)同志,因為事實上大多數的同志與一般人就是沒有明顯差異的。<br /><br />不少異性戀反而比較敢站出來替同志說話,比較不必顧忌太多。除了擔心自己因此被誤會為同志之外。Kaz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22716752250179104212013-12-17T06:51:20.102+08:002013-12-17T06:51:20.102+08:00天阿...好想罵髒話,我突然發現我有一個真的超蠢的誤判要承認...
先跟大家說明一下,我是今年9、1...天阿...好想罵髒話,我突然發現我有一個真的超蠢的誤判要承認...<br />先跟大家說明一下,我是今年9、10月才開始看wenson的網誌的,<br />坦白說,一方面我的閱讀能力沒有很強,無法一次看完wenson的網誌並全部內容並吸收,<br />一方面覺得wenson的文章很不錯,我一天最多只能看3-5篇,而且還要花時間弄懂才不至負荷太多<br />所以我11月在回這篇文章時,我還沒讀到wenson先前10/15的文章,透露他有女友<br />(希望這樣講不會冒犯到...但應該真的是女生吧...因為沒私下查也不該做探問隱私這般更冒犯的舉動...<br />但牽扯到了性別認知不同的複雜問題,機率應該是很低很低吧...)<br />之前單看這篇時,因wenson站在同志立場講話,我就直接把wenson當作同志了...<br />(如果再看一下我11/29的"你們",就知道當時我對wenson的認知,是認為他也是同志)<br />雖然這不是重點拉,但是還是講來讓大家笑一下好了~(嘆)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196061711165855937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17773031522334532512013-12-16T23:38:44.086+08:002013-12-16T23:38:44.086+08:00for kenexei:
恩....回覆時間有點晚了,我想這是在這個版上最後回覆你的話了,我想你有你...for kenexei:<br />恩....回覆時間有點晚了,我想這是在這個版上最後回覆你的話了,我想你有你的觀點、我有我的看法,我們再回覆下去亦沒有太多需要爭論的事情了,我也懶惰了,感謝你和我做的這段回覆談話,還有你Po的連結。<br />最後更正一下,你也不須回覆了,我最後表達的意思是,我周遭有些朋友(大概2,3人無分性傾向)因為這次的事件,對基督信仰的人感到排斥,依照我的想法來看的話,像你這樣的基督徒應該不願意看到這樣的事情發生,所以才會跟你說而已,其實基督徒到底怎麼樣,跟我也沒什麼關係,就只是以聊天的心態跟你說而已。yorklan27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3009614694077318786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86874661831310139532013-12-12T00:15:41.433+08:002013-12-12T00:15:41.433+08:00回應kaz:
喔喔~~推一個,我也覺得跟你討論有讓我進一步思考+1~~
摁摁,討論的時候風度真的很重...回應kaz:<br />喔喔~~推一個,我也覺得跟你討論有讓我進一步思考+1~~<br />摁摁,討論的時候風度真的很重要~<br />有時我也會覺得,我在跟我不同意見的討論上略有爭辯的侵略性<br />也謝謝你們包涵我比較好勝好戰的心態喔~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196061711165855937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24723818509643029052013-12-11T22:51:35.703+08:002013-12-11T22:51:35.703+08:00嗯……我猜──「不限定對象與人數,但要雙(多)方皆同意,且不要求扶養對方其他親屬」的特殊婚姻?嗯……我猜──「不限定對象與人數,但要雙(多)方皆同意,且不要求扶養對方其他親屬」的特殊婚姻?Kaz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27721907490008501102013-12-11T22:43:21.198+08:002013-12-11T22:43:21.198+08:00感謝你們對我的回覆,抱歉這幾天太忙了,所以到今天才回應你們。
更感謝你提供的disp連結,讓我受益不...感謝你們對我的回覆,抱歉這幾天太忙了,所以到今天才回應你們。<br />更感謝你提供的disp連結,讓我受益不少。雖然我讀後沒有因此轉為反對伴侶盟,但讓我了解許多支持同志婚姻但反對多元成家法案的人的想法。我認為裡面提出的許多觀點都很具有討論價值與參考價值,就算支持多元成家的人也該先深思這些問題,並找到合理的回應。<br />最後也感謝你們討論風度真的不錯,不會因為對方立場跟看法稍有不同就以人廢言,讓我覺得跟你們討論很愉快。<br />(前次我在這跟人討論略涉政治的議題,對方的風度實在糟透了,真的令人感覺很差。)Kaz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4596262445774433942013-12-09T22:55:42.533+08:002013-12-09T22:55:42.533+08:00如果不是無限客製化,就得為婚姻劃定一個具體範圍,請問這個範圍是什麼呢?如果不是無限客製化,就得為婚姻劃定一個具體範圍,請問這個範圍是什麼呢?phantom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314388660296808934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68365196340728997492013-12-08T02:32:21.535+08:002013-12-08T02:32:21.535+08:00回應藍夜:
喔喔~摁~我小解釋一下,因為我知道的東西不多,可是我又有點好戰
該怎麼講,還是坦誠說一下...回應藍夜:<br />喔喔~摁~我小解釋一下,因為我知道的東西不多,可是我又有點好戰<br />該怎麼講,還是坦誠說一下,我在說"我有嘗試了解你"背後用意其實比較接近~<br />我怕我被你打臉的時候,一下子被揍的太痛,先預防一下這樣...<br />(先前某則回文我有點激動,後來有點後悔下手太重了,總覺得自己會有報應,感到怕怕這樣)<br />然後我後一句"我盡力去做了,但我能力有限",指的是:<br />我盡力去做到保護弟妹,不在乎被貼標籤,我想法可能不完善,能力不夠強,但我盡全力了~<br />(當能力真的不足時,基督徒就乖乖承認自己是被上帝愛護看顧的廢物,<br />自我感覺就會比較好過一點,不會過度沮喪。相反的,認為自己超級無敵霹靂強就會被慘電一頓)<br />其實你的排版不會太亂,但內容確實需要我花點時間理解一下倒是真的~<br /><br />摁...你第一段在寫的我超認同~相當感同身受(泣)<br />不過第二段在談的,我想想看怎麼說比較好,<br />或說我是冷漠(出於懶惰,不想理會同志能不能爭取人權的基本權利)<br />或被動式的歧視同志吧(若被攻擊會反擊回去)<br />我的不支持比較像是"我不想主動支持,因為立場不同反而容易被有心人利用來背書的風險"<br />(而且如果後來發現,自己出於超義務的好心被拿來利用愚弄,<br />一時間,相當有可能讓人生氣到做出不理智或更具毀滅報復的可怕行為)<br />而不是"因為我就是看不爽,所以我要反對到底"<br />不曉得這樣講我的立場會不會更明確?<br />摁,我覺得藍夜你應該能了解我的想法跟立場(我是從你第一段講的內容真的覺得不錯來判斷的)<br />如果還是沒辦法認同的話,那真的就是對這件事看法的立場不同,而且可能會互相對立摟~<br /><br />你第三段的部分我大部分贊同,但是關於伴侶跟婚姻相關法案問題與實際問題的思考<br />我之前的看法本來是跟你大不相同的認為"伴侶法案"跟"多元成家"可能有缺陷<br />(原因是參考disp一個鄉民大大的說法)<br />要是前幾天的我可能會想跟你辯幾句~<br />但才剛剛又看到不錯的正反論戰害我現在立場又有動搖了...<br />關於這點我不想論戰,我想直接認輸...<br />我個人覺得直接吸收對這議題有在鑽研的正反方所提出的論點比較省時間<br />吸收不同意見之後再花點時間最歸納跟評斷,才能有自己比較堅固的立場<br />另外~我想推薦前幾天disp又出了打Arace88(之前常提反對修法辯方)臉的支持法案辯方<br />幫轉貼:<br />http://disp.cc/b/#!163-70ef (支持修法)<br />http://disp.cc/b/163-70fA (反對修法)<br />或許說...我的立場目前比較接近"完全確認"同婚家庭沒有不好影響才"可能"接受實施,<br />而不太能接受實施法案後,發現會出現那些問題,才進一步彌補(說不定無法彌補)<br />我感覺,你說的內容比較像是說服我法案有那些好處,我還是無法完全接受<br />(雖然你沒辦法說服我,但我也沒論點指證你說的到底哪裡有不完善,因為我提不出更完善的做法)<br />~~~~~~~~~~~~~~~~~~~~~~~~~~~~~~~~~~~~~~~~~~~~~~~<br />不過你最後說的小小建議,我就會想試試看跟你互拚一下倒是真的摟~<br />這邊你有個小小矛盾,我要反過來建議你的喔!!<br />要跟基督徒談愛上帝,你一定要對聖經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即使你不願意)<br />因為在打基督徒臉的時候,如你說的,最怕遇到不理智的基督徒...<br />當對方反對你的理由,一聽就知道是個人偏頗跳針的想法,而跟聖經毫無瓜葛<br />你再進一步了解他所堅持的想法,是否牴觸了"人有罪,耶穌為世人捨命並復活"以及聖經的權威<br />如果他牴觸了,那麼他的信仰不能算是基督教,這絕對是他要回去反省的<br />(假如有時對方太煩...摁,那我可能不會想理會這種超義務,為對方禱告比較實在)<br /><br />但如果今天,你打怪遇到難纏一點的基督徒(這樣講好奇怪,哈哈~)<br />他們可能會堅信"人有罪,耶穌為世人捨命並復活"以及聖經的權威<br />但有時候想法會讓人感受到偏頗或是有種缺乏愛心的感覺時<br />滿有可能是他們對經文有過度衍伸、斷章取義,或是生命經歷比較缺乏信仰上的衝擊<br />或許可以用更完整正確的解經(參考足夠上下文與時空背景資料)來反駁他們~<br /><br />最麻煩的,面對堅信"人有罪,耶穌為世人捨命並復活"以及聖經的權威<br />且自身的生命跟信仰有很大連結的基督徒,你可能反而要小心你所相信的信念被對方蓋過~<br /><br />好啦~我承認我眼目高又自以為是,暫時做了這樣的劃分<br />以上跟你當作想抒發分享一下好了,切回我覺得你可能要問的重點...<br />當我們某些基督徒(甚至占多數時)做出不理智且不公不義的事<br />即便有其他基督徒不認同且反對(多數時是占少數的),這些反對不義的基督徒能做的仍是有限<br />然而對基督徒來說,要盡心做自己能做的,剩下能做的...只能仰賴禱告...<br />承認自己有限,仰賴禱告,除了是我們的交託與信仰外<br />更重要的是謙卑自己,除去想要自己當上帝的心態!!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196061711165855937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79910357829528629172013-12-06T02:48:31.256+08:002013-12-06T02:48:31.256+08:00for christ.ECFC:
或許是寫了些諷刺的文字,才讓你覺得我說的問題很有趣吧,我相信你...for christ.ECFC:<br /> 或許是寫了些諷刺的文字,才讓你覺得我說的問題很有趣吧,我相信你所說的人都是有私心的,但我所寫的問題主要是想問問大家對這件事情的看法。<br /> 我不是法律專業的,但就我所知,代議政治所選取出來的代表,所代表的為相對多數的民意,但很明顯在處理此事上會有許多漏洞和瑕疵,我想問的是媒體記者們不斷的報導哪一位立委或官員表態了,這樣於法律上就屬於他代表了他所代表的民意嗎?而若身為當初不知此代表想法而支持他的選民,就只有表達意見還有等待下次選舉的方法了嗎?<br /><br />for kenexei':<br /> 感謝你耐心看完我的回覆,我剛剛才發現我的排版很亂。<br /> 我無意討論聖經的旨意,我也知道許多(泛)基督信仰的朋友很難去溝通,甚至會在剛開始說話不久就對你貼上標籤。我在法案提出前,也不太願意和朋友討論同性戀是否在法律上該擁有婚姻權的問題,因為有些人總是會認為你就是同性戀,所以才會說那麼多,這真的是一件很靠杯的事情(欺負我交不到女朋友),特別是當你去和別人表達自己想法或是開始討論的時候,他們又會如你所說的認為你很高調,然後做一些沒有邏輯和荒謬的指控。這並不僅僅發生於教會,其實在社會上還有人際圈也常發生。<br /> 或許是我的措辭太過嚴厲,其實你去參加11/30《弱勢暨超級忍術大會之口罩手臂不說不問不溝通》遊行的出發點是良善的,若真如你所說,效果抑是好的。雖然我不贊同你的想法(不支持同志,其實我也搞不清楚你是哪方面不支持),我亦不會要求你去說服他人別阻擋這個法案的通過,正如同我之前提的,我認為他是超義務,無論你的理由是什麼(其實懶惰我覺得是很好的理由)。<br /> 我會開始向我周遭的朋友說起這件事,也是出於看不慣這些團體,頻頻連結錯誤的結論來汙名化同性戀、扼殺社會大眾的思考、不願意溝通的強制行動(這是我最看不慣的),這些行為真的讓我看一次火一次。舉個例子:我朋友的母親有一次在他回家後,問他說多元成家是甚麼?性解放?亂倫?人獸交?小3合法化?這讓我朋友整個發火了(他在臉書上直接標髒話),你說,這不愚蠢嗎?的確啦,通過法案不能防範性解放、亂倫、人獸交、黑心業者賣假油、半夜突然想尿尿,但你說多元成家是等於這些莫名其妙的東西,不是很愚蠢嗎?你說伴侶制度乍聽之下可能誤會就算了,但稍稍稍微用些時間,比你去籌劃忍術大會或者製作颱風雷聲爛片的時間短很多,就知道伴侶和婚姻也是要選一個的,而且家屬是要配偶同意的。這樣的東西怎麼可能不知道?而這個形式的例子不是個案。<br /> 在我的生活圈中,很少有人去真正的討論伴侶制度和家屬制度的需求、爭議和必要性--如伴侶簽手術同意書到底是好是壞?一個可能是相互扶持性質、感情未必多深、多了解彼此的伴侶真的可以取代更親密的家人做決定?還有除了納稅之外,真的有必要嗎?我的答案是有的,因為這可以覆蓋到更多更多元想法的人民,而這些被提出的辦法要被告知,例如以合法的形式選擇能簽同意書的人選並非伴侶,我相信法可以越修越全面。<br /> 最後給個小小的建議,如果真的所謂愛上帝,因該多去制止這些行為的發生,我周遭有越來越多的人將基督徒和不理智畫上連結了,我相信這也不是你願意看到的。yorklan27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3009614694077318786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78917686737106134612013-12-05T02:02:01.250+08:002013-12-05T02:02:01.250+08:00我又想了一下...總覺得還是該補回應ECFC一下,
感覺最後有個地方,你這樣講不太好...
我稍微輕...我又想了一下...總覺得還是該補回應ECFC一下,<br />感覺最後有個地方,你這樣講不太好...<br />我稍微輕一點的拍臉喔,我有點怕你講述的最後面會有被別人攻擊打臉的風險...<br /><br />引述一下我覺得有小問題我想建議的地方:<br /><br />"又或者說,支持法案或許也是遵循聖經的一個決定,因為在上帝看來,人皆平等"<br />這邊有幾個點要講一下~<br />支持法案是不是遵循聖經的決定是有待商榷的(你也用了"或許也是"表達不確定),<br />要這樣講之前,你至少要先確認在經文哪裡有寫(即使是過度衍伸或斷章取義的誤用也該引述一下)<br />我沒猜錯的話,你的思考邏輯應該是從<br />"因為在上帝看來,人皆平等"推回"支持法案或許也是遵循聖經的一個決定"<br />但你問題更出在"因為在上帝看來,人皆平等"這句,這句實在讓我看的覺得有點小危險<br />對基督徒來說,最危險的就是"自認了解神會怎麼看或神會怎麼做決定",<br />若聖經不夠熟的話,更是要小心別講出"因為上帝怎麼看or怎麼覺得"這類的話比較好<br />(即使聽起來再怎麼合理)<br /><br />"然而最後面對上帝的時候,就交由上帝審判吧,因為我不是審判者,我只是罪人。"<br />這句有一點我也想要講一下...<br />我覺得對主有熱情是好事,但是不要把話講得"感情太豐沛"了(噗...我盡量微婉了喔!)<br />可能你沒有從這角度切入去想,但假使是對一個排斥基督徒的外人來說<br />如果他對你所說的話,沒有去對照前後文,且想法又較為批判針對的話<br />很有可能會誤解你,認為這是在包裝自己想要審判人的另一種說法<br />(wenson文中也有提到,這樣的語句,我個人也會覺得有點像:<br />"我沒有要審判你的意思,因為我也只是個罪人,我常常也犯過很多罪,但是...")<br />做些小提醒~注意一下~繼續一起加油啊!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196061711165855937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39490017901936814702013-12-05T00:43:26.642+08:002013-12-05T00:43:26.642+08:00回應kaz:
摁...我開始有點被你說服了(?),不過被說服的只有單指你對法律的看法拉~
個人覺得你...回應kaz:<br />摁...我開始有點被你說服了(?),不過被說服的只有單指你對法律的看法拉~<br />個人覺得你對於法律的訴求滿理性客觀的,而且出發點好像還算不錯~<br />"理想上"總覺得是你說的方式不錯...但實際上還要仔細檢驗推動者怎麼去執行...<br />要讓一個立意良善的想法有好的執行並不容易,要經得起檢驗<br />更是要有各方意見,且有正方反方互相牽制,不能讓一端走向偏頗<br /><br />原諒我又講得太直接,但我真是覺得伴侶聯盟跟護家盟簡直就是有夠蠢又糟的正反方<br />推動出來的東西以及意見,常會讓現行制度變得更混亂(伴侶聯盟)或為反而反的偏頗(護家盟)<br />不知你有沒有在看disp或ptt<br />個人對於相關議題,滿推薦Arace88在disp上的po文,<br />小弟我大略看過之後,主觀上覺得作者所提出的論點比伴侶盟跟護家盟都來的優很多,<br />只是我在相關議題上,並沒有花太多時間去了解跟研究就是,<br />他所提出的,是我現在認為最像你所提的想法,但更著重於如何執行跟如何檢驗的專業層面<br />(雖然他比較多注重於對伴侶聯盟的批判與檢驗,但我仍覺得相當具參考價值)<br />這是作者的最新PO文,分享一下~<br />http://disp.cc/b/163-6Zjw<br />(另外作者這篇文中還有附其他曾撰寫過的文章,<br />有興趣很適合花時間好好釐清,可惜我自己比較沒時間,只看了大概~)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196061711165855937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81275470264108318872013-12-04T20:56:12.380+08:002013-12-04T20:56:12.380+08:00回復KAZ:
我只是想要表達我們基督教官方的立場,
之所以部分教會說同性戀是罪的原因,
也說明了為什...回復KAZ:<br />我只是想要表達我們基督教官方的立場,<br />之所以部分教會說同性戀是罪的原因,<br />也說明了為什麼有些教會同意同性戀,<br />而對於多元成家,我目前沒有聖經依據告訴我們可以不用"一夫一妻"的框框,<br />我不能貿然的說這是對的,而一夫一妻也不像是不同背景而出現的現象。<br />況且,我只是不承認他們擁有精神上的家,<br />這是我的認知,<br />而我承認他們擁有法律上的家,<br />這就是國家的權力,<br />所以我是支持同性婚姻制度的。<br />而我剛開始發言只是想解釋為什麼大多人會認為基督教是偽善,<br />或是假大愛真歧視,而實際並非如此。<br /><br />因為我很講究"定義",<br />在法律中定義的家,<br />以及在聖經中定義的家,<br />八竿子打不著,<br />所以並不要求法律要遵循聖經,<br />又或者說,支持法案或許也是遵循聖經的一個決定,<br />因為在上帝看來,人皆平等,<br />每個人都能領受他的愛,<br />同性戀者也是,他們不該被遺忘,<br />不該被排擠,不該被剝奪選擇權,<br />然而最後面對上帝的時候,<br />就交由上帝審判吧,<br />因為我不是審判者,<br />我只是罪人。<br /><br />希望對你有幫助,<br />其實我信主的時日不到 kenexei的一半,<br />最近時間也不多,發言比較倉促,<br />不夠詳盡還請多見諒。christ.ECFC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87297685948962287852013-12-04T20:21:29.471+08:002013-12-04T20:21:29.471+08:00我覺得不需要讓婚姻無限制地客製化。修改婚姻的條件,使存在一種特殊狀態下的婚姻,可以涵括那幾種需求,但...我覺得不需要讓婚姻無限制地客製化。修改婚姻的條件,使存在一種特殊狀態下的婚姻,可以涵括那幾種需求,但還是享有大部分婚姻所伴隨的權益與責任,這樣會產生矛盾嗎?Kaz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1212680601279029321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9633753031237207032013-12-04T20:14:10.476+08:002013-12-04T20:14:10.476+08:00>「因為聖經對家的定義是有"父母"以及"夫妻"的」
我...>「因為聖經對家的定義是有"父母"以及"夫妻"的」<br />我能理解你們尊重聖經對家與婚姻的解釋,我也認為大家必須尊重基督教信仰對自身信念的解釋權。<br /><br />但是──法律上的婚姻並不全等於基督教認知裡面的婚姻。<br />早在基督教傳入中國以前,中國早有婚姻的概念。而當時的婚姻概念與現今法律中的婚姻概念也是不同的,我們可以發現各個年代、各個不同背景、各種種族與文化中的婚姻概念都有所不同。而法律所需要的婚姻是不應該因其有不同的身分、種族、文化、宗教信仰等而有差別待遇。因此儘管不同的人所期望的婚姻有所差異,但在法律上還是應該盡可能地給予眾人平等的選擇權。而不是只給予符合聖經期待的單一婚姻選擇。<br /><br />除此之外,我猜想就像新舊聖經給人們的要求有所差異,因為時空背景的不同,聖經中某些內容也可能是由於當時的時空背景,而非只能一成不變地盲目遵循,我猜想上帝的愛並沒有那麼狹隘,不會只給予異性戀恩惠。Kaz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1212680601279029321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44293683164031607182013-12-04T16:15:44.106+08:002013-12-04T16:15:44.106+08:00看一個宗教要看其官方信仰以及核心價值,
同性戀族群需要理解,
宗教亦然,
我當然知道團體裡有惡質的份...看一個宗教要看其官方信仰以及核心價值,<br />同性戀族群需要理解,<br />宗教亦然,<br />我當然知道團體裡有惡質的份子,<br />也願意為肢體一起承擔,<br />但我想說的是,<br />如果因為沒有思考及理解就去批評,<br />就跟欠缺思考的護家盟一樣了。christ.ECFC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28960962811112618542013-12-04T00:38:13.637+08:002013-12-04T00:38:13.637+08:00回應 kaz:
我覺得ECFC講的滿清楚的(或是說...要換我來回答,也不會比ECFC講得更深入清楚...回應 kaz:<br />我覺得ECFC講的滿清楚的(或是說...要換我來回答,也不會比ECFC講得更深入清楚),<br />相關問題的細部考究我真的不太了解跟擅長,<br />這類問題你有興趣的話,建議可以找跟你對話合得來的牧師,<br />看他們有沒有更充分且專業妥當的解釋摟<br />(畢竟我才信主4年,ECFC也表明他才信主不久,<br /> 如果你覺得我跟ECFC的回答都不盡充分,可能就需要體諒一下我們背景知識不夠)<br />-------------------------------------------------------------------------------<br />回應藍夜:<br />摁,有嘗試了解你講的了~你提出的想法,確實是我之前沒有思考過的死角跟切入角度<br />我是盡力去做了,但我實在能力有限就是...<br /><br />可是其實還有一點傷腦筋的地方,基本上,如果我試圖去跟教會弟兄姊妹解釋我的立場<br />困難點在於,並不是教會的每個弟兄姊妹都不會誤解我的想法,若要去解釋誤解又要花更大力氣...<br />我個人對於同志議題是沒有興趣的,<br />要是為此解釋,很容易被想法不周的弟兄姊妹貼上支持同志的標籤<br />(我立場是不支持,若是被同志攻擊,我甚至會出來反對攻擊我的同志)<br />而且我也不會想要強迫讓每個弟兄姊妹都知道我的想法(容易誤會我的用意又顯得太高調)<br />那實在是太麻煩了,我實在沒興趣而且我又比較懶惰...<br /><br />講到實際面上的話,11/30跟我去的弟妹們,立場都是反同志婚姻的<br />雖然我跟他們立場不完全相同,但是我還是要站出來保護我的弟妹們<br />就是因為他們並不曉得,他們去參加的可能是場荒唐的遊行<br />因為我大略知道愛家聯盟的作為,才需要為了避免他們有被愛家聯盟利用操弄的風險<br />同時避免他們去跟同志們起爭議<br />(當時我們有個弟弟本來看起來是想去跟同志嗆聲,後來被我告誡後有避免衝突)<br />即使我去參加會被外界人士貼上"欠缺思考、不願溝通"的標籤<br />我也不會太介意,反正只是件小事~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196061711165855937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66508120089008146492013-12-03T23:38:17.135+08:002013-12-03T23:38:17.135+08:00FOR kenexei & KAZ:
很高興能夠遇到知音,
不過我必須說,
我得先認罪,
同...FOR kenexei & KAZ:<br />很高興能夠遇到知音,<br />不過我必須說,<br />我得先認罪,<br />同性戀是不是罪我並不能隨意去斷定,<br />就像KAZ所說,<br />舊約的律法寫在耶穌降生之前,<br />告訴我什麼不能做,其實禁忌非常多,<br />其中,聖經,是一個整體,而不是片段就可以代表的。<br />我們的核心信仰,在耶穌降生之後有新的解釋,<br />那就是"先求神的國和神的義,這些都要加給你們了。"<br />根據時空背景,<br />吃血、同性戀(或說同性性行為)都曾是邪教儀式中的一部份,<br />而且在之前偶像信仰的廟前甚至有男妓存在,<br />所以當時所提到的同性戀其實是指男男的不正常性行為,<br />所以並不算直接攻擊同性戀,<br />而且也因為如此我們如今能享受曾經禁斷的食物。<br />然而,不能確定的是,<br />以基督教的立場,沒有婚姻就不該有性,<br />因為性應該是在婚約後享受的,<br />然而,他並不允許同性戀擁有成家的權利,<br />因為聖經對家的定義是有"父母"以及"夫妻"的,<br />所以同性戀又好像不被賦予"性"的權利,<br />然而這並不代表我們就得說同性之間相愛,就是錯誤的,<br />況且是否是罪並不是我們來判斷,<br />我們不是神,<br />我們只能從神的話中,努力的研究,<br />找出最接近神的旨意,因為神的奧秘,<br />絕不會是"人"一天兩天就能懂得,也絕不是不在上帝的幫助下就能理解的。<br />所以定罪,不該是由我們來,所以我們要強調的是,<br />我們和同性戀同是罪人,但不能說是因為他們是同性戀的緣故。<br />若自己有罪,求神讓我們看見,<br />若他人有罪,而我們看見了,就請求神賜我們智慧以愛心說誠實話。<br />這才是基督教,否則,跟舊約的猶太教就沒有差別了。<br /><br />FOR藍夜:<br />你提出的問題非常有趣,<br />但我想人總是有私心,難免有這樣的事。<br />除非改掉現有制度,不然真的很難去改變,<br />只能說立委也是良心事業吧。christ.ECFC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2836006872360938942013-12-03T18:23:31.855+08:002013-12-03T18:23:31.855+08:00毀家廢婚的意思就是指在法律上消除,並不代表文化上也沒有。毀家廢婚的意思就是指在法律上消除,並不代表文化上也沒有。phantom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314388660296808934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32430777812109234802013-12-03T18:19:37.591+08:002013-12-03T18:19:37.591+08:00回覆kenexei:
就我剛剛爬文的理解,你反對的是伴侶制度還有多人家屬,而對同性婚姻並沒有什麼意見...回覆kenexei:<br />就我剛剛爬文的理解,你反對的是伴侶制度還有多人家屬,而對同性婚姻並沒有什麼意見(如你說同志怎麼生活基本上跟我無關)。<br />但我認為你的做法有很大的問題<br />你去參加的11/30遊行,其中一個很可怕的主要訴求(雖說我覺得他們也不知道自己主要訴求是甚麼)就是反對修法--現在唯一立委提案的同性婚姻<br />立委推動這個法案主要訴求是將同性戀者納入憲法所保障的權利範圍(或者說人權),而你去參加這個11/30遊行,則變相的代表你贊成這個訴求<br />遊行的確是表達意見的方法,但若是你不同意主辦方的任何一點訴求,就不該貿然地去參加遊行,抑或者是你同意大部分訴求,但對其中的幾點不同意,應該表明自己立場(ex:舉牌、說出口……)。<br />雖說你說是被"凹"去的,但若是我的作法,我會去向你的弟兄姊妹溝通,讓他們了解或理清自己的想法,結果若是不反對同性婚姻的訴求,那就應該不參加11/30遊行,或者參加遊行但用其他方法表達自己意見;而若是結果你的弟妹們仍然堅持聖經的說法,那你"出於保護照顧的心態",去參加遊行,也應該透過方式表達自己的立場。所以我說你的做法有很大的問題。<br />的確同性婚姻和大多數的人無關,可是正因為有那些非多數的人正遭受著被剝奪的權利,才能讓我們看見原有的法律是不夠的。<br />如同網路那部影片所表達:這並不是在提高特定人的福利,而是在保障他們本該享有的權利,而你若出來反對這基本權利,無異是在阻擋(或你很不喜歡詞:踐踏)他們的人權。就如同你去參加11/30這場荒唐的遊行(雖說你並非如此,但你的行動似乎是如此,或者說你遊行時有做些什麼而我誤會了)。<br />我認為去參加支持同性婚姻的法案活動是之前wenson說的"超義務",你去不去是你的自由;而若是去11/30這種遊行,這種莫名其妙的遊行,訴求浮濫、欠缺思考、不願溝通(超級忍術把人圍起來)的集會,真的是有很大的問題。<br /><br />for all:<br />還有一個問題最近略有耳聞:民意代表表態是否能代表他所代表的民意,於法好像如此,但我想很明顯的,在他的政見沒有提出的情況下,他表態不過是代表他的意見(當然你可以說因為他是你選的,所以你可以給他意見叫他轉換,或下次不投他),但我想這已經改變不了當初我們不了解他,而他代表我們的事實。就我看來,那不過是代表他的個人意見(?)罷了,喔,或許有人也同時代表了犀牛族群。<br />yorklan27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3009614694077318786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65495189264186581572013-12-03T17:35:14.324+08:002013-12-03T17:35:14.324+08:00確實有學者提出過或許不用在法律裡面定義婚姻~
想想,家庭和婚姻皆出現在法律之前,就算法律上沒有定義 ...確實有學者提出過或許不用在法律裡面定義婚姻~<br />想想,家庭和婚姻皆出現在法律之前,就算法律上沒有定義 不代表就會被毀廢啊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6039656199261758736.post-2440650431738664522013-12-03T14:10:06.858+08:002013-12-03T14:10:06.858+08:00我認為不合理。如果婚姻可以無限自由和客製化,那就可以化約成普通民事契約的組合,法律實務將不會再定義婚...我認為不合理。如果婚姻可以無限自由和客製化,那就可以化約成普通民事契約的組合,法律實務將不會再定義婚姻,也就是毀家廢婚了。phantom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3143886602968089345noreply@blogger.com